矿山防雷和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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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防雷和接地1.1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地区,矿山地面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爆炸材料库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筛分和破碎车间等干煤生产加工车间所在建筑物、封闭式储煤场、地面生产系统原煤和干煤产品的煤仓、瓦斯抽采泵站的主机室、主要抽出式通风机站、汽油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以及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其他建筑物,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3存储具有粉尘、含毒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防雷保护不应低于二类。4下列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在15m以上的井塔、井架、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2)预计雷击

2、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火灾危险场所。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其他建筑物。1.2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1.3采矿场的架空接地线采用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时,标称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架空接地线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

3、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0,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的地区,不得超过30。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线电阻值,不应大于1.0。1.4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装设避雷装置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矿场配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2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气设备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3排废场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1.5高压和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的低压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构架,电缆的金属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1.6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

4、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导体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1.7每一开采水平的井下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接地导体相互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地网。1.8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2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1.9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2装有电气设备

5、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1.10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1.11贮存有粉尘、含有害气体及其他易爆贮料且具有爆炸危险的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爆、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1.12筒仓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筒仓防雷严禁利用筒仓的钢筋作为避雷引下线。2防雷应专设外引下线,其埋件严禁与筒仓的钢筋连接。1.13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井下外界可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联结:1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2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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