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型同一型号判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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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车辆产品扩展、变更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车辆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条件。1.2 本条件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进行车辆公告产品扩展审查的依据。注:扩展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变更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替代某些配置(或改变某些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本技术条件把变更作为扩展的一个特例,因此对产品扩展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产品变更。2 适用范围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3 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 车辆类型;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 型式检验规则;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 型号编制规则;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 型号编制规则。注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

3、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4.1 M类 载客汽车:4.1.1 M1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l 制造者(生产企业),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点,也认为制造者(生产企业)相同。以下同。l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l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注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4、。l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l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 、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注 :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l 车轴数,l 驱动轴(数量、位置),l 转向轴(数量、位置),l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1.2 M2 和 M3 类: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l 制造者(生产企业),l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l GB/T3730.1-

5、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l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l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座位/卧铺,短头车,平头车,长头车等,注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l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

6、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注: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位置(前、中、后)。,l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l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l 车轴数,l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l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l 行车制动系型式,l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2 N类(N1,N2,N3 类) 载货汽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l 制造者(生产企业),l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l GB/T3730.1-2

7、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l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及高顶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l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l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

8、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l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l 最大设计总质量,l 车架型式,l 车轴数,l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l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l 轴距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l 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l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3 O类(O1、O2、O3、O4类) 挂车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l 制造者(生产企业),l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l GB/T3730.1-200

9、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l 结构型式,如半挂车/中置轴挂车,车架型式,l 轴数,l 轴距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l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l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l 最大设计总质量,l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4.4专用汽车4.4.1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同一型号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4.4.2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类别(类别的划分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类别的定义,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

10、),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给出产品型号。4.4.3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给出产品型号。4.5其它规定4.5.1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适用条款执行。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给出产品型号。4.5.3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品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给出产品型号。5 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L1,L2,L3,L4

11、,L5 类)51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制造者(生产企业);,产品的商标及名称,;GB/T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 车辆类型中定义的车辆类型;,车辆名义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备质量、额定最大载质量、最高设计车速、车架特征尺寸(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车架形式(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车架材料及成型方法(钢质、铝质、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发动机型式(指工作原理、实际排量、冲程数、气缸数、气缸布置、缸径与冲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变速器型式);,有无驾驶室、驾驶室形式、发动机布置、传动系统和油箱(形状、尺

12、寸和材质)、减震器形式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注:驾驶室形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52摩托车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选装不同的零部件,其选装件的范围举例如下:摩托车的颜色、贴花(式样、花色、位置)、导流罩、两侧护板、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尾箱、靠背等零部件;增加发动机起动方式、轮辋型式;增加型式相同的发动机(指实际排量、冲程数、气缸数、气缸布置、缸径与冲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变速器型式无差异); 增加制动器型式、制动器操作方式、增加后视镜型式、增加灯具型式、增加反射器型式、增加电喇叭型式、增加光

13、信号装置型式、增加单缸单排或单缸双排消音器。51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l 制造者(生产企业)l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l GB/T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 车辆类型中定义的车辆类型;l 车辆名义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备质量、额定最大载质量、最高设计车速、车架特征尺寸(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车架形式(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车架材料及成型方法(钢质、铝质、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l 发动机型式(指工作原理、实际排量、冲程数、气缸数、气缸布置、缸径与冲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变速器型式);l 有无驾驶室、驾驶

14、室形式1)、发动机布置、传动系统和油箱(形状、尺寸和材质)、减震器形式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注:驾驶室形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52同一型号摩托车产品对于部件选装或部件变化的规定:l 增加或改变摩托车的颜色、贴花(式样、花色、位置)、导流罩、两侧护板、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尾箱、靠背等部件;l 增加发动机起动方式、轮辋型式;l 增加型式相同的发动机(指实际排量、冲程数、气缸数、气缸布置、缸径与冲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变速器型式无差异);l 增加制动器型式、制动器操作方式、增加后视镜型式、增加灯具型式

15、、增加反射器型式、增加电喇叭型式、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增加单缸单排或单缸双排消音器。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6.1三轮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制造者(生产企业),;产品商标及车辆名称,;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 型号编制规则中定义的类别,;驾驶室型式;,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以下变化:前面罩或前钣金件形状,前照灯数量和形状,驾驶室加装前保险杠或其形状、材料发生变化。以上变化可认同为同一驾驶室型式。动力装置,工作原理;功率变化不超过10%;排量变化不超过10%。整备质量变化不超过5%,;总质量变化不超过5%,且不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整车外形高度与长度方向尺寸变化不超过5%,且不超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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