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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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 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 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 行梳理。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 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及其部门,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 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 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 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 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 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3、定的捐赠行为应税 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 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 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 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 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 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 策一般都有

4、截止时间,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08年 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支持玉树地震 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个人所得 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还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施行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企业的某些 特定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财税200666号文、财税 200667号文、财税200668号文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等社会力量,通过该文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

5、税前全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 行后,此前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规定已经废止。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 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 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 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

6、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享受全额免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 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 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8 号)。二是向

7、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 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 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 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三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 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文件所称农村 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

8、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 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 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四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 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老 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 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老年

9、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 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 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 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 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 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

10、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 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 号)。六是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对个人通

11、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 捐赠、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85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 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 号)。三、货物劳务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1. 一般性税收规定从货物劳务税各税种看,几乎每个税种都对捐赠是否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 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

12、或个体经营者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馈赠的,列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营业税;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其 他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外,其他捐赠均属应税范围。2. 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

13、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 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 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 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 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

14、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6)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 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四、财产行为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财产行为税主要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1.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

15、税除下列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 地增值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 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 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 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 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3.印花税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 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 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 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 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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