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实操-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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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文库财会实操-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存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本科目借方和贷方分别登记存货盘亏和盘盈的金额,待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相应的损益科目。盘盈的存货,一般属于管理不善所致,不区分具体原因,一律冲减管理费用。而对于盘亏的存货,企业应分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如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短缺,应将净损失(存货账面价值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之后的余额,下同)计入管理费用;如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短缺,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应当设

2、置待处理财产损溢(1901)科目,登记盘盈盘亏的金额,查找分析原因且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后续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的规定,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二、所得税处理对于存货盘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存货盘亏

3、损失在内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程序。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其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盘亏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三,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耗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其四,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其

4、五,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增值税处理存货的盘盈,既不属于视同销售,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无需进行增值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均按照价税合计数入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存货盘亏,进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价税合计数,也无需进行专门的增值税处理。一般纳税人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的,后续发生盘亏的,除需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外,还要分析盘亏的原因,并做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凡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盘亏,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指的是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存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整理归纳如表2-1: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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