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定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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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定义(7篇) 书目 第1篇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方法 第3篇放射防护平安管理制度范例 第4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5篇放射防护管理方法 第6篇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7篇z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方法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需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学问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四周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留意驾驭*线检查

2、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运用*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整照耀野。 7、当正在进行*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须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实行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 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10分钟准时阅片。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探讨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亲密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探讨,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细致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报告书写

3、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仔细检查、修改并签名。 5、 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别状况,应向患者说明缘由;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 为防止漏诊,尽量削减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番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别阳性发觉,更正报告并签字。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全部报告必需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 1、医师必需正确驾驭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必需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留意事项,并签定特别造影检查

4、同意授权书。 3、运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必需进行点过敏试验,并留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必需做好打算工作并根据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5、造影时,应备有急救药品和抢救需用器械,并熟识急救方法。一旦发生严峻过敏反应,应快速对患者进行抢救处理,并请有关科室帮助抢救。 6、造影后,应向受检者交代留意事项。 放射科查对制度 1、接收各科诊疗申请单时,要查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查对初步诊断、部位与检查目的是否相符;查对交费手续是否完备。 2、技师和医师进行检查、诊疗及签发报告等各环节均需查对片号、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检查部位和目的,防止差错。 3、在诊疗过程中,应查对造影剂

5、及药品的名称、剂量、浓度、用法;查造影剂及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查患者有无碘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查运用药物有无配伍禁忌。运用大剂量造影剂或危重病例术前,应查平安急救措施是否完备,并留意术后反应。 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方法 (2023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方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射线电

6、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销售、运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方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检测 第五条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变更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

7、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运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运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

8、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运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运用方法及留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条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

9、条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需坚实、牢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需固化成型,不得干脆运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运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对于新研制且结构困难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应当供应两个以上运用单位的试用报告,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器材的运用单位应当运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和性能检测,发觉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刚好修理或者更换。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自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含磷肥料应当

10、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消遣用品。 第十八条伴生*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建立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消遣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自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限制标准。 第五章 罚则 其次十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11、; (二)运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其次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其次十条的行政惩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五)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

12、具、炊具、餐饮具或者消遣用品的; (六)运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自然石材,建立生活、工作、消遣建筑物的。 其次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赐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卫生部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其次十四条运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

13、故的,根据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所采纳的用语及含义: (一)放射性物料包括建筑材料、自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二)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是指产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须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质或者其装置内含有密封放射源结构或者采纳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并包括掺有独居石、锆英砂和稀土物质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三)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质; (四)伴生*射线电器产品,是指运用该电器时伴生有产品功能所不须要的射线的电器产品,本方法不包括电视机、计算机终端设备。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

14、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和1995年1月9日卫生部发布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放射防护平安管理制度范例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限制与平安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学问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平安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需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需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记和必要的平安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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