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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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 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 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 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 内使用的信用额度。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 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 此额度的信用支持。第三条 本制度所

2、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 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第四条 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 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 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第五条 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 用信”的原则。第六条 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第七章 组织管理体系

3、第七条 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第八条 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第九条 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 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第十一条 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 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 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第十二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 度。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

4、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第二章 授信分类第十五条 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 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 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 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后 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第三章 客户分类第十六条 客户分类标准:(一)

5、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 按本行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内部评定管理制度的评级程序和指标体系认真 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二)客户分类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实际,将客户分为四大类, 即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淘汰客户。1、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 前景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生产 规模;(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3)有较强的管理水平,管理层团结协作,素质良好,法人

6、代表无不良嗜 好;(4)企业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自然人 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良好”级以上(含“良好”级)。(5)资产负债率低于 60%(含 60%),经营盈利;(6)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优良客户是本行维护、拓展的重点。2、一般客户是指未达到优良客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较 为正常,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基本正常,规模相对较小;(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或“黄色”;(3)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自然人客户年 度信用等级或即时

7、信用等级“一般”级以上(含“一般”级)。(4)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经营盈利;(5)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一般客户在年度授信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追加 授信。3、限制客户是指经营一般,行业、产品易受政策影响,发展前景不乐观的 客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控制客户:(1) 经营状况一般,有潜在恶化的可能;(2)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BBB级以下(含BBB级),自然人客 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不良”级以上(含“不良”级)。(3) 资产负债率 70%以上;(4) 行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短期内无力或无能力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红 色”。除低风险业

8、务外,应采用逐步减少信用额度的信贷政策。限制客户的授信以 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4、淘汰客户是指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风险信 贷客户。(1) 国家产业或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2) 环保评价结果为“黑色”;(3) 资产负债率 80%以上;(4) 经营亏损或事实关停,风险保障严重不足;(5)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无法落实;(6) 有不良贷款或应收利息。对淘汰客户,应坚持只收不放或收多放少的原则。淘汰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 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第四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十七条 授信对象是指已经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

9、申请建立信贷关 系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 人等,主要包括农户、经营类个人、工薪类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是本行认定的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在年度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 信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信);2、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联社的信 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3、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 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0、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了登记或备案;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 行核准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的客户,不得对其授信:1、法人类客户不能独立核算,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转移贷款用途;3、信用下降,存量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资金作 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 资;7、列入法人机构黑名单未解除;8、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授信的;9、有其他违反国家

11、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二十条 核定授信额度的方法是:先计算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综合考 虑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办理 有效资产抵押及其他风险因素,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 理论授信额度。(一)公司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最高理论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X行业指标值-调整后的负债)X 信用指标值X担保指标值行业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指标值为 1;2、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

12、邮政业的行业指标值为 1.5;3、其他行业指标值为 2.33。信用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AAA 级客户的指标值为 1;2、AA 级客户的指标值为 0.9;3、A 级客户的指标值为 0.8。担保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1、信用的指标值为 0.7;2、保证的指标值为 0.8;3、抵押的指标值为 1;4、质押的指标值为 1.2。(二)个人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对个人客户授信时,要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核定最高理 论授信额度。信用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当地人均生产总值或个人年收入或家庭 年收入的 1-2 倍以内;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个人 年收入或其家庭年收入

13、的 1-2 倍以内;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按照本行 规定的抵质押率,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 状况、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三)对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只对集团公司内各个法人(经营主体)予以 授信,各授信额度之和等于对该集团公司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与集团公司 客户不发生实际信用关系。第六章 授信规则第二十一条 综合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授信额 度有效期内和用信余额不超过授信总额的前提下,履行用信审批程序后可循环使 用。2、综合授信额度可以按“产品组”或“担保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不分

14、 配。如果分配,必须穷尽,即分配的额度合计必须等于授信总额。3、单一客户只存在一个有效的综合授信额度。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通过 后,自动替换原来的综合授信额度,原来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自动归并到新的 额度项下。但存量业务占用金额超过新的授信额度时,不允许发生新业务,直至 存量业务占用金额小于授信额度金额。4、公司或个人综合授信,授信时先前存在有效临时授信的,按管理需要选 择是否归并有效的临时授信。第二十二条 临时授信的规则要求:1、综合授信不是临时授信存在的前提条件,临时授信允许单独存在,并且 允许多个临时授信同时存在。2、临时授信额度需要指定业务品种且不可循环,存量贷款还清后原有临时 授信额

15、度不可续用。第二十三条 一笔用信业务,不能同时占用综合授信额度与临时授信额度, 也不能同时占用多个临时授信额度。用信申请日必须在额度有效期内,但用信申 请的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的到期日。第八章 授信管理第二十四条 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查看、验 证客户原始资料,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客户的鉴 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冻结授信额度, 情况严重的,可终止授信: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2、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的;3、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的;4、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6、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7、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8、其他重大风险。第二十五条 上条所列情形消失的,经审批后可予解冻已冻结的授信额度, 但已终止的额度不可续用,必须重新申请授信。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授信管理部对客户(含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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