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综合整理竣工验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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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综合整理竣工验收资 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划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确保工程建设总体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并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

2、其按规划要求配臵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收文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按初步设计会审要求和确定的规划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全部单位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均验收合格

3、,有关验收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3、现场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清场,绿化场地已正式完成绿化并基本成活,游憩小品 1设施基本完好; 4、小区配套公建房屋产权已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有关税费已全部结清,各种资料已移交相关部门; 、已落实初期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 2、项目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证(包括宗地图); 4、初步设计会审会议纪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浙规(地)证及1:0或:10用地地形红线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规(工)证及:500或1:1000建筑

4、平面布局地形图;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规(工)证及1:0或1:100管线平面布局地形图; 8、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实测地形图; 9、对口单位检验意见;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2)验收合格意见书; (3)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意见; (4)电(扶)梯验收检测报告,准用证; (5)规划、公安、物业、房管、园林、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单; (6)市档案馆综合验收档案材料审查意见。 10、重大设计变更、修改材料; 1、配套费缴纳单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会议一般由以下部门参加: 区城管局、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区物

5、业办、供电局、电信局、有线电视传输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农林水利局(有防洪要求的)、镇人民政府、镇城建办公室、镇房管所、镇市政管理所、镇园林管理所、镇环卫管理所、辖区派出所等。 参会单位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会议结束时应填写验收意见单。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城管局,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补填验收意见单,否则视作同意交付,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会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各参会单位详细汇报项目的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建筑单体建设情况及配套工程建设情况,各参会单位在此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现场察看,根据批准的设

6、计文件资料并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宁波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经验收通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城管局签发会议纪要。申请单位应认真落实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完成后报区城管局复验,复验合格的由区城管局发给宁波市江北区三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凭准用证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分期开发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暂不核发准用证的项目,经区城管局审核同意,可凭竣工综合验收会议纪要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消防安全不保障、有关手续办理不完备、停车和交通组织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况,视作验收不合

7、格,由区城管局签发整改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和办妥手续后重新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经批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分期 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会审时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前期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后期的桩基础施工。分期验收的项目,待全部建成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统一核发准用证。对未完成整体建设,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城管局组织专门验收符合条件的,可按批准范围先予交付使用。 对须二次装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建筑工程部分的竣工综合验收可

8、在市质监部门完成初装饰验收后进行。 第十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提前交付使用的,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反规划要求的,区城管局且同时提请市建委暂停办理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各类审批手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成片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使用要求,凡在三镇镇域范围内建设202X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臵用房和村民联建等住宅小区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论证管理工作,则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三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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