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精】(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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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范本【精】(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精选合集)第一篇:劳动合同范本【精】(公司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 公司劳动合同版 推荐度: 公司劳动合同 推荐度: 公司劳动合同 推荐度: 受雇劳动合同简易版 推荐度: 版酒店劳动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第二篇:劳动合同范书 劳动合同范书 甲方: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医院 地址:新泰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郑志瑞 乙方:康红 住址:新泰市小协镇 身份证号码:370902198203163929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2005年 7

2、月15日至 2015年 7月14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医院。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护理工作,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3、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200 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按时发放工资。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

4、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 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

5、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劳动争议和解书(范)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6、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他任何未了的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

7、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捺印):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关于探究劳动教养对象范 探究劳动教养对象范围 探究劳动教养对象范围 作者 一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初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已近五十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从实践上看,劳动教养在控制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弊端。 今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在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

8、制度方面,我们还有相当多的立法空白和谬误亟需梳理审查。作为限制公民人身权的劳教制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先天不足,与现行法律背离,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不能授权。在此前提下审视现有的劳教制度,不难发现,当前的劳教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去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规,均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9、律。 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 1 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 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 2、适用劳动

10、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 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 (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 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 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

11、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 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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