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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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一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P8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 2. 权力

2、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 10。全球意识(四)法律人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意识形态。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4.法理学是法

3、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学习结合。(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

4、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四)中国法理学的未来(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6)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v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v 这是基本出发点,三个层面:v 1、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v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v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

5、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v 1、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功能状态法律要发挥特殊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相对独立性)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v 2、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v 3、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基础价值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则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基础三、马克思法学的方法论意义P29四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v (一)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v (二)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v (三)创造性地提出了

6、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P46 第四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是法学的核心问题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 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 揭示了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3. 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意义)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3. 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1)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四,法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1.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

7、的2. 他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P46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的内容表现为权力和义务)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1)法的作用的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第五节

8、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4.法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五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1.理论渊源: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2.历史渊源: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3.文献渊源:特质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4.本质渊源

9、:法的本质根源5: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传统决定的)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 习惯2. 政策3. 判例第二节 法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2)公法与私法(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5)根本法和普通法 (6)一般法和特别法 第3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把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认为发的效力是

10、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二,法的效力范围1.时间效力(主要体现在法的溯及力),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并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2.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 3.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涉及全国的,全国有效3.对人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行为效力 2.我国法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的效力对人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1. 根本法(我国宪法)由于普通法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 新法优于旧法4.

11、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常用解决方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第六章 法律要素 一、法律要素的含义 :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由1. 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2. 法律要素联系的紧密型及协调性程度3. 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法的要素的分类(法要素的模式问题)1. 命令模式2. 规则模式3.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我国认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为三要素) 第2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

12、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

13、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

14、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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