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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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书报告谬论不是一开始就是谬论,它或许在刚开始的时候是以真理存在的;只是随 着时间的流逝,它渐渐已不再适用,而渐渐成为一个错误的观点谬论。而哲学 是所有真理的集结,当这些真理不再实用的时候,我们应当对它进行适当批判, 这样我们才能在时间的洗礼中,获得相对的真理(真理不是绝对的)。而马克思充 分证明了这一点,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大胆的批判了当时的哲学权威, 让人们能对哲学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若说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我们就不得不对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 和当时写这本书的时代背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提到马克思,也许大家都对这个名字很熟悉,毕竟是他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 诠释了所谓的公平

2、,以及他用他的马克思主义为 19 世纪的中国指明了前进的方 向。现在人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但又有多少人真正明白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什么 呢?自从马克思理论哲学基础开课以来,我们开始对其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 了解,但其实这样的“了解”也还未触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内涵,这也督促了我们 去涉及更多马克思的著作。打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篇文章就是黑格尔 法哲学批判导言,看后思绪良久,既而沉思,又继续阅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读完之后,觉得意味深重,复读之,真是意味难尽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于 1843 年 3 月至 9 月底在克罗茨纳赫写下 的一步篇幅巨大的未完成的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是马克思从新理念

3、主义 法律观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一部重要的法学著作,马克思之所以写这部著 作,是专门对黑格尔法律哲学进行分析和批判,是与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及其演变历史进程密切相关的。此时,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许多社会经济问题的出现是黑格尔的哲 学观无法解释的,特别是通过林木盗窃法的研究和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生活状况的 考察,使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法律观和社会现实的矛盾,即在黑格尔 看来,在人类历史上起支配作用的是精神力量、绝对观念。因此,国家、法律都 应该受到理性规律的支配。但是,马克思看到,莱茵省议会的立法过程不是如此 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是土地所有者,森林所有者占了上风,立法者根本不是从理 性出发

4、立法,从而在整个过程中,理性显得软弱无力、束手无策。于是,摆在马克思面前 一个尖锐的问题:究竟是相信黑格尔的国家是理性的实现的论断,还是相信自己 所观察到的生活的事实?这就促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学说 的怀疑和批判,进行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马克思从作为黑格尔的第 子到清算黑格尔,标志着他早期法学思想转变的开端。但这需要一系列的准备工 作。1842 年初,马克思就为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中有关国家与法的观点着手制定过 计划,当时他就明确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要害是对君主立宪制的赞扬。 3 月 5 日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说他想写一篇文章来批判黑格

5、尔关于法的概念和政治概 念,“主要内容是同君主立宪制作斗争。1843年初,普鲁土政府以莱茵报 企图攻击国家制度,挑起对现有法定秩序的不满为由查封了该报。为了进行更有 成效的斗争,马克思利用离开莱茵报在克罗茨纳赫小城居住期间,进行了艰 苦的理论探索。他不仅研究了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而且还密切地联系史料 研读了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在内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著作,并 且做了大量的摘录,装订成五个笔记本,题为“克罗茨纳赫笔记”。另外,马克思还认真地阅读了费尔巴哈的著作,他发现费尔巴哈的理论 与黑格尔对待法的唯心主义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是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必不可少 的理论武器。同时,马克思还

6、认识到费尔巴哈世界观和方法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他说:“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过多强调自然而过少 强调政治”。4可见,马克思已经不能满足于象费尔巴哈那样批判黑格尔,而是清 楚地认识到作为认识论的辩证法的珍贵,并试图“解除它在黑格尔那里所具有的 神秘外壳。”5汲取他思想中的合理“内核”,从而为科学的、辩证的法学方法论 提供理论探索的经验。这样,马克思就不仅超过了黑格尔的学说,也超过了费尔 巴哈的哲学,才使他有能力开始进行批判黑格尔的伟大工程。1843 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其中 包括手稿三十九张,每张手稿上均有马克思标上的罗马数字。第一张没有保

7、留下 来。手稿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第 261313 节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批判。 这几节是黑格尔阐述国家问题一章中的一部分。马克思的手稿当时没有正式发表, 直到 1927 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第一次用原文(德文)并冠以现在 的书名正式发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几乎是逐 节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关国家的论述,其中否定的方面显得比较突 出。但不久以后即1843 年至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一文。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指出:“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 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不但是对现代

8、 国家相对同它联系着的现实的批判性分析,而且是对到目前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 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最彻底的否定”。6可见,马克思在此已经不认为黑格尔的 法哲学所追求的,就是已经完成的半封建式的普鲁土王国了。而把它看作是德国 资产阶级关于“现代国家”的抽象阐述,指出这种阐述虽然与德国资产阶级的现 有发展有联系,但它所设计的现代国家对德国来说还是“彼岸”,因此,马克思对 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是对德国未来资产阶级国家的批判。搞清这一点,对我们 正确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尤其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历史价值 具有重要意义一、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 义观点,提出市民社

9、会决定法的论断。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是决定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 因素。由此出发,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归属于国家的概念领域。也就是说,在黑 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其中,家庭是“直 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 家是“普通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因 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7所以,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 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 的存在为转移的。马克思针对黑格尔上述有关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分析指出,黑

10、 格尔的这些观点是“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主义之大成。”8因此,解决 这个问题也是马克思整个批判过程的核心所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完全 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 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用马克思的原话讲是“条件变成了 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9在黑格尔那里, 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 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从家庭和 市民社会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

11、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基础, 从这一基础燃起国家的火炬。”10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 才是夏正的活动者。黑格尔的思辩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了。马克思把这种头 足倒置的观点称之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马克思还指出,国家不可能超 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 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 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1国家和法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 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要获得国家和法历史发展的钥匙,不应当 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

12、所蔑视的“市 民社会”中去寻找。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 中最光辉的成就之一。二、马克思通过剖析“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问题,揭示了财产关系对 法的决定作用。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的各个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 则本身就能够构成某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等级(农民等级,确切地说是拥 有权势的农民等级,即贵族领主),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 地产为基础。由于这个等级具有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它的财产既不 依赖于国家财产,又与职业没有保障无关,与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塑性无 关,他们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抑仗于群众的青睐。这样,他们

13、就能够 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因为,政治情绪是与财产无关的,长子继承权只有 和政治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可见,在黑格尔那里,长子继承权这一法律现象不是 根源于现实的财产关系,而是依附于政治国家,把长子继承制当作国家对私有财 产的支配权的证明。马克思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乃是财产,法和财产关系的联系可 以表述为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 私有财产和被黑格尔描绘成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长子继承制,只是由于社 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规定才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一个“已经得到实现”的事实, 而不是真正的权利。不是政治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决定着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 决

14、定着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 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12黑格尔倒因为果,倒果 为因,把被决定性因素变成了决定性因素三、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科学地解决了国 家与个人之间的统一性问题。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个人的“具体自由”只有 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到完全的发展,而且个 人的特殊利益还要以政治国家为代表的普遍利益为目的。在此前提下,普遍利益 不能离开个人的特殊利益而完成;同时,个人利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生 活,也是为普遍利益而生活。只有这样,国家与个人才

15、算真正的结合。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解决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实际上只能得出一个结 论,即个人对国家的无条件服从。这不仅否定了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民主权”论 把人们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而且所谓的国家与个人的结合也只能是表象的。马 克思从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重视个人权利,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作 用的思想。四、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对君主权力的崇拜,指出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制国 家才能实现“人民主权”。黑格尔根据理念是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三环节的有机统一和国家是 理念的体现的思想,反对把国家的各种权利看作是彼此独立或彼此限制的,认为 立法权相当于概念的普遍性环节、行政权(包括司法权)相当于特殊性环节,王 权

16、相当于立法与行政权的统一。马克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权力统一性的观点,认为这与启蒙学者 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作是对立物相比,是黑格尔的独到之处。看到了黑格尔所推 崇的君主不同于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但是,马克思同时也看到了黑格尔崇 拜君主制的一面,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抬高君主主权,贬低人民主权的观点。马 克思指出:一切国家形式只要“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 13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表示唯一的最高权力,不可能由双重主权的存在,更不可 能有与自己对立的存在。要么君主主权,要么人民主权,二者必居其一五、马克思运用辩正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深刻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 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学的唯心主义法学方法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法哲学”变成了“逻辑学”的补充和应用,表 面上看他虽然研究的是法,实际上在他那里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 一切都变成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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