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临时供电协议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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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局临时供电协议书(通用3篇) 供电局临时供电协议书1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

2、管理。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

3、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 8米 ,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8、用电方

4、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四、用电收费管理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

5、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6、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关

6、条款追究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七、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

7、份。6、本协议附件: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 月日供电局临时供电协议书2供电单位: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用电单位:_,以下简称用电方。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_。2、受电电压:_千伏_线三相交流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

8、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千伏安,其中_千伏安_台,_千伏安_台。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

9、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

10、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1)电气设计说明;(2)用电负荷分布

11、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

12、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4、用电方在供电

13、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1、安全用电:(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

14、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

15、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2、计划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3、节约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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