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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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食品经营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或批零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

2、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一、本超市(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购进食品。二、本超市(店)对所销售的食品质量应全面负责,如果发现食品有质量方面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赔偿。三、本超市(店)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发现不合格或过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四、如在本超市(店)购买了不合格食品,及时给予退换,如果由于厂家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召回。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3、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食品质量购销登记制度一、在食品购进时对食品质量标准,进行分类登记,把食品的购进数量记录清楚,以便动态管理食品质量。二、食品销售后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本店对食品销售后如发生消费者投诉必须及时处理,投诉情况要记录存档。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合专职检查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捡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第三条:建立良好的企业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捡相结合制度。

4、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等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查验等部门,加强抽捡、检验不合格,不允许上柜销售。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了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查结果、食品安全有关,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协议准入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

5、全,营造安全、放心的销售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第四条: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鉴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 “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定,引起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七条:供应商提供无公害果蔬、绿色

6、果蔬、有机果蔬,必须出具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免捡证书,方可入场销售。第八条:供应商提供无公害果蔬基地的产品,必须出具产地认证证书及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方可入场销售。第九条:供应商提供其他果蔬产品,需取得国家质捡机构出具得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入场销售。第十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资格。过期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企业自律意识,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期食品是指超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等。第三

7、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食品经营部门及场所。第四条、食品经营部门要建立进货验收制度、质量监督制度,设立质量监督员。第五条、食品经营人员上货前要对本部门销售的食品查验以下内容:(一)外包装是否完整、规范;(二)是否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三)登记保质期时间;(四)应查验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各食品经营部门要建立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配备食品质量管理员,每天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一)检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二)检查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质量卫生标准;(三)检查食品是否超过标示的保质期限;(四)定时对食品进行外观、味觉等感观检查。第七条、发现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及涉嫌不合格食品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内部通报各销售场所将涉嫌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腐烂变质食品下柜,停止销售;(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测并通知厂家;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食品的,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三)根据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或进行公开召回;(四)对召回及库存的过期食品、腐烂变质食品及不合格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退回厂家或予以销毁,退回厂家的要建立记录,详细记录退回食品数量、批次、退回时间及交接人员,现场销毁的要制作现场记录,并由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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