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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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安全知识手册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2016年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法律法规根本要求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相关规定3第二节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5第三节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6第三章 全员平安行为准则7第四章 平安生产禁令12第五章 附则1213一、平安根底知识13二、职业卫生知识24三、矿山平安知识28四、机械作业平安知识30五、电气作业平安知识36六、消防平安知识41八、道路交通平安知识51九、企业使用及作业场所有害危险化学品或物质性状与预防急救措施551、氨水552、一氧化碳583、苯61十、各类伤害事故的应急抢救方法631、创伤止血救护642、烧伤急救

2、处理643、烫伤急救处理654、吸入毒气急救655、触电急救656、手外伤急救667、骨折急救668、眼睛受伤急救679、脊柱骨折急救6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宣传贯彻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企业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阔干部员工的平安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和遏制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展和各工程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企业的员工、外来员工、相关方人员、来企业培训和参观人员等相关人员。第二章 法律法规根本要

3、求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第四条 平安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安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对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有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

4、五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第六条 建立完善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平安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属地省市及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完善平安管理机构、配置足额的平安管理人员。(一)矿山各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矿山各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三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

5、理人员;四鼓励矿山以外的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二组织或者参

6、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第九条 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平安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义务;二得知危险危险因素、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紧急情况下的停顿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一遵章守规、服

7、从管理的义务;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三承受平安培训,掌握平安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得知危险危险因素、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二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四紧急情况下的停顿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的义务;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三承受生产经营对其进展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平安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及时

8、报告的义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四条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节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

9、定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视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十七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安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安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10、各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申报危害工程,承受监视。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安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安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

11、病防治效劳;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安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展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全员平安行为准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本守则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应切实落实

12、本单位、本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岗位平安生产职责,以“四不伤害为工作准则,深入开展反“三违平安教育;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平安操作规程,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新进员工三级平安教育和平安卫生检查,新员工未按规定承受三级平安教育,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员工转岗,特别是普通岗位转为特种作业时必须报本单位的办公室、生产平安处备案,认真做好岗前平安培训和平安教育,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五条 员工及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不准赤脚、赤膊、穿拖鞋、短裤、高跟鞋、带小孩,上班前不准喝酒。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生产作业和工作中

13、思想要集中,不准打闹嬉戏、看书看报、睡觉、闲谈、串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下班后要有足够的时间休息,保证必要的工作精力,防止当班发生平安事故。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坚持积极开展班组平安活动,认真做到“一讲二查三遵守,即“一讲:班前会上班组长、兼职平安员结合当班作业任务布置平安工作;“二查:查不平安行为、查劳保用品是否正确穿戴;“三遵守:作业中遵守平安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保护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劳保用品转让他人。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应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殊岗位或危险作业,要按照规定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

14、机要部门、要害部位、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变电所、中控室、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第三十一条 工作现场应符合“6S整顿、整理、清扫、清洁、素养、平安要求,规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员工经常性地进展平安教育,并做好隐患自查整改记录,无条件治理的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平安,方可进展生产,同时及时向平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三条 作业现场平安设施要保证轴有套、轮有罩、沟坑有盖板,平台、楼梯有栏杆,各类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因检修等特殊需要而临时撤除防护设施的必须做好平安交底,并挂平安警示标志,检修完毕必须立即恢复。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具备平安防护意识,进入生产现场应注意周围平安标志和环境特点;各种平安设施器材不得随意撤除或挪做它用。第三十五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展专门的平安操作技能培训,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 岗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应掌握和识别各类报警声、光信号。第三十七条 启动设备之前应进展检查确认,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在确保平安的情况下,方可启动;机动车辆行驶前应进展状况检查,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情况。第三十八条 定期按要求对设备进展检修,检修时应该切断设备电源开关、悬挂“制止合闸警示牌,并将现场控制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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