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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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作者:日期:2-01-2021:00:5 第一条为制止超员和超限车辆违法行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员运输车辆是指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定额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

2、挂列车车货总质量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6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21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21千克。 国家对车辆外廓尺寸、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限值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3、做好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上下旅客。 第六条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超员运输车辆的检查,并对超过载客定额20%以上的车辆进行旅客分流。旅客分流所需费用由负有责任的客运站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 第七条交通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国道以及省道收费站和交通稽查站设置检测设备和卸货场地,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对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卸货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 装载不可解体等物品必须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其

4、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加固桥梁等防护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制定。第九条有限定荷载要求的二级以下公路和桥梁,车货总质量或者轴载质量超过其限定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拼装、改造运输车辆。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并依法取缔违法拼装、改装运输车辆的市场和企业。 第十一条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年

5、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单程4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单程6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标志、标线,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障车辆通行安全。 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实行交通安全控制,按规定提前设置警示标志,并指示绕行路线。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超员超载以及无证驾驶、不按限速规定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和违章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超员或者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输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造成公路损坏的,由运输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员20以上的旅客运输

6、车辆,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员2%至50的,停止营运1个月: (二)超员5至0%的,停止营运3个月; (三)超员0%至100%的,停止营运6个月; (四)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五条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实施处罚,并由交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1年; (二)造成3人以上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降低2个资质等级管理年。 对发生安全

7、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部门取消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在1年内停止办理其新增运输线路和运输车辆的申请: (一)发生1次以上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次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属运输车辆发生恶性超员事件的。 第十七条客运站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出站旅客运输车辆超员的,除承担分流费用外,由交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降低站级类别。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处理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公安、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超员、超限运输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导致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二)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违规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的; (三)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

9、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1年11月日点分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

10、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第三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

11、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00千克。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

12、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对从事货运的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第五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确需行驶

13、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施监督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第八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经营

14、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第九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县级公路管理

15、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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