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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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

2、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场施行,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 : :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局部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

3、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

4、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 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 委托_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

5、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对违背第

6、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

7、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

8、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

9、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假设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

10、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局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立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

11、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机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机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背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局部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

12、理根据: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 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 第一局部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

13、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场施行,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 : :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局部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 有关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 第一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与监理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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