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及对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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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摒弃了监禁对少年 犯带来的许多弊端,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极少数少年犯 未能珍惜机会,出现令人遗憾的重新犯罪现象,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 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 少年人初次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 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但把缓刑少年再犯罪仍归咎为法 制观念不强,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缓刑少年再犯罪除了具有初犯的普遍 性外,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与审判机关掌握执法尺度亦有联系。原因主要 有四个方面: 1 、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与延伸帮教等环节上存有某些偏差与疏 漏。( 1)掌

2、握缓刑适用条件,综合评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产生了 两个偏向和四个忽视。两个偏向即一是偏向年龄小的客观情节,对综合情节考 虑不周。对于成年犯来说,少年犯年龄偏小,犯罪恶性尚未定势,确是适用缓 刑的一个条件,但不能以一代全,仍应考虑到其它情节,否则有所偏废;二是 偏向认罪态度的考察,对悔过态度的考察不够。能否认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但认罪不等同于悔罪,有的观点主张少年人表达能力 弱、悔过态度难以考察,只要能认罪,即视为符合条件,这是不全面的。少年 人悔过态度固然不易考察,但并非无法考察,关键是寓教于审工作做得如何, 能否起到促进思想转化的目的。所谓四个忽视:一是忽视

3、主观恶习因素;二是 忽视家庭帮教条件。对家庭结构、法定代理人监护与帮教能力缺乏调查与分 析;三是忽视判管衔接工作,法院判决后大多未与当地公安或街道取得联系, 致使判缓刑的少年犯处于“真空”状态,重新犯罪难以避免;四是忽视跟踪帮 教工作,少年犯缓刑期间无人过问,回访考察是一句空话,再犯罪就不足为 怪。 2 、少年犯的自身错误。缓刑少年再犯者,其自身原因在众多因素中当属 首位,主要有三类:一是主观恶习深,难免旧病复发,少年犯在初次受审时, 其主观恶性得到相应矫治,但尚未根治,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 二是自控能力极差,明知缓刑期间不能再犯,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无法控制冲 动情绪。三是群体感染

4、,引发犯罪,少年犯沾染犯罪恶习,本身免疫功能就 差,判处缓刑目的在于避免更多感染,但有的少年犯受居住环境差的影响,不 知不觉地重走老路。 3 、家庭教育的失误。家庭是改造缓刑少年极为重要的环 节,暴露出的问题表现为:一是家长自身素质差,缺乏教育能力;二是方法原 始,缺少引导;另外,家长精力分散,无暇顾及教育,个别家长甚至严重失职 放任不管,或对犯罪少年冷嘲热讽,损伤了少年犯自尊都是个中原因。 4 、其 它原因。缓刑少年是置放于社会,需要各方力量共同施教的特定人员,我国刑 法明确规定了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公安派出 所因为各种因素,对少数少年犯监督改造尚未落到实处;有的

5、派出所开始尚能 找少年犯谈话,嗣后因工作忙碌,便疏忽了帮教工作;有的派出所对法院判缓 刑持异议,监改工作自不过问。不少帮教单位把帮教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没有 付诸实施,少年犯处于失控状态。此外,就业复学得不到解决,难以形成良好 的改造环境,挫伤了少年犯自我上进的积极性。 二、 预防治理缓刑少年犯再 犯罪的对策 针对缓刑少年再犯罪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防患于未然,力求 将缓刑少年再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 首先,应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对以下四种情况应慎重对待,不轻易判缓刑:( 1)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有与此次 犯罪相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或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 2)家庭结构不完善,家长有

6、违法犯罪史;家长一贯溺爱、袒护子女或抱怨子女犯罪,推向社 会不管的;家长无法保证教育精力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能力低下的。(3)少年犯悔过态度不稳定,审判中的感化矫治未见明显效果,悔过态度难以确认 的。( 4)创造缓刑的客观条件,没有结果,少年犯居住环境不良的。其次,法院的延伸帮教与社会帮教相并举。审判人员应重视延伸帮教 工作,克服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实衔接制度、回访制度、汇报制度等,切 忌做表面文章,防止时紧时松,前紧后松,尤其要抓好缓刑少年犯思想容易起 伏的特殊阶段。刑事审判庭应注重发挥人民法院龙头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参与 帮教。调动社会帮教组织和特邀陪审员的积极性,引进“承包”机制,增强帮

7、 教人员的责任感,如陪审员承包,即根据各案选择合适的陪审员,实行谁陪审 谁考察帮教;街道、居委会专人承包,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帮教内容、责 任;监护人承包,由监护人立下帮教保证书,明确其保证帮教的事项。 第三, 变缓刑考验期的静止状态为运动状态。调动少年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对具备 减刑条件的少年犯要积极会同公安、帮教单位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用减刑激励 少年犯加速自我改造;对缓刑期内违法活动不断,甚至濒临再犯罪的边缘,教 育已不奏效,消极等待其重新犯罪再关押显然不利于对他们的挽救和社会治安 稳定,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收监执行。 第四,推动社会一条龙的配套工作向纵 深发展。政法部门及教育、劳动部门应建立起挽救少年犯的配套体系。切实发 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如公安部门落实缓刑少年犯的监改 工作,学校将缓刑少年犯作为试读生收回学校复学;街道居委会可把缓刑少年 犯组织起来开展有偿劳动,使缓刑少年犯变无所为为有所为,安心改造,走向 新生。 (黄正席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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