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05060457 上传时间:2022-07-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 定得良好的法律。继高度评价法治的价值,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之后,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阐述了 法治的内涵。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 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 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因此,只能服 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

2、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 正义之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 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至于何谓正宗政体、 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 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 人所组成的团体。”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 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的

3、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 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 不合乎正义。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 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 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 善之法。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 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此外,亚里 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

4、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 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 法)时,应该如何行动。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 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 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 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 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 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

5、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 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 人各有想法的东西。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 社会规范的作用。合乎道的正义性法律不是挡箭牌?后果堪忧这席话让社会公众有些错愕,作为法律人,其实,早就熟悉并习惯这种思维。仔细看她的 回答,其实是一种诛心之论,推测只要有些人心存恶意,那么即使形式上合法,法律一样不 能保护他。熟悉法律的人可能认为这个逻辑是错的。毕竟现代法律强调违法是需要有行为的, 而不再有腹诽罪!然后,类似以诛心而定罪的,又见诸媒体的,又岂少哉! 此事仍值得细究。当记者问拿出违反哪条法律,姜瑜

6、是拿不出来的。我国虽然称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基本建成,仍有一些法律空白地带,譬如新闻法。姜瑜提到的是采访规定,哪一级的 规定,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没有新闻法,何来采访需申请规定的合法性?如果依照规定 治国,那么宪法上依法治国如何落实?规定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公示如何能替代法律? 以动机来排斥法律的保护,凸显了法律的不客观性。如陈有西的文章提到:“法律必须神圣, 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它公正而无所偏私地同等保护所有的人”。理论上如此,法律当然该 如此,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在执法上,法律是否有一个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机构在执行? 如果法律仍是韩非子的法家之治,那么,法律即使本身字面公正,但执法时仍

7、可以三六九等、 诛心腹诽,这时候的法律是工具,刀把子,失去客观公正,当然就不是挡箭牌,法律可以变 通、拐弯打击人。一旦法律在执行中成了工具,失去其中立、公正性。那么,操控的结果是,法律再也没有人 信任,更别说神圣了。雅典的柏里克利说,我像一堵墙,挡在穷人和富人之间。一旦法律失 去被中立客观,墙就垮了,那么富人可以对穷人下手,强人可以对平民下手。如征地,强拆, 无不是法律失去公正性的结果。丛林法则,今天你有力你可以快意人生,明日你失势,别人 可以对你以牙还牙,这个社会再也不会和谐,犯罪将会日渐猖獗。因为,人们心中已无法律。 缺乏软实力的社会是可怕的,毕竟硬实力的成本太高,警察不可能无处不在。转型

8、时期,本来立法权掌握在执法者手中,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权来制定偏好自己的法 律,然后,一旦制定了,就该严格执行,这样才能长治久安。香港没有普选,然后,法立好, 执行也相当好。绝大多数人会认为香港是法治社会。而我国,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平心而论, 恐怕没多少法律人会认为目前状况不错。目前最大的问题,出在执法上。当然,问题的根子 在把国家、法律当作工具,而非视其为自有生命。法律缺乏客观、中立,社会上再也不会有明确安全的边界,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法律之下 的自由?都由执法者说了算,人人自危,为了安全都会去找保护神,为了利用这个可以扭曲 的法律,也会去找大力神,官员的贪腐随之而来。当然,很多情况下,保

9、护神也会因为诸神 之争中失利,而落入凡尘,即使无辜,法律一样保护不了他。民间称之为报应。其实,哪里 是报应,要是真有报应,为什么不现世报呢? 法律本该健康出生,自由活着、自我做主的,犹如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也,百物生焉。 在现代除魅之前,统治者的法律是借天的旨意来下达。而现代社会的天,就是民众。统治的 合法性再也不是打天下,而是民众授权立法的法治。一旦毁坏法律,等于是毁坏自己的合法 性。如同伯利克里一样,本来,法律应像一堵墙(挡箭牌),挡在富人、穷人之间,也挡在官员、 民众之间,最矛盾、最纠结的东西都会通过这堵墙而和平解决。一旦法律先天畸形,后天又 被剥夺自由,状如工具,高墙倒塌,覆巢之下

10、无完卵,最终受伤的,未必全是弱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无处不受它的庇佑和呵护。如果说世上真 的有神灵,那么法律就应该是人类的正义之神。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 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法律 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具体体现。 法律虽然是生硬死板的文字条文,它生杀予夺、冷酷无情;但它冰冷之中包含着温情,严厉 背后充满着仁慈;它惩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它限制是为了更多的自由。法律像阳光一样普 照着大地,像春雨一样滋润着万物,它是人类真正

11、的守望者和保护神,人类应当崇尚它,景 仰它。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有这样一句话:“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 危险不在于宪法的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同样,实现法律最大 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法律不断 的出台和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我们已有法可依。但法律体系的完 善并不代表法的实现;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对法的信仰。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像立 法者想象的那样被人们认识、接受和遵守,仍有一部分人对法律陌生、疏远、怀疑、失望、 排斥,根本无信仰可言。之所以如此,除了中国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传

12、统之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人 治”的理念在打击着人们对法律信仰的热情和信心。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 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每当此时,法律显得那 样的苍白和无奈,因为它已沦为权力的附庸,在被权力支配和利用。法律实施中,同样的事 却有不同的结果,同样的罪却有不同处罚,同样的错却有不同的追究,所有这些,都在不断 削弱着法律固有的权威,损害着法律应有的尊严,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期望,阻滞了人们对 法律的信仰。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 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

13、律的信仰,执法者应 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 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 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 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 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 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一种是“相信”,一种是“信仰”。法律也是这样,也有两层意思。当我们

14、谈到相信或是信仰 法律的时候,可能指的是立法或行政机构所设立的法律条文、法规或者是规则,法律条文; 在另一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套制度、一种法律的理念,比如:公平、正义、秩序,以及 在法庭上伸张正义的权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可以说,我相信有一套法律,但我个人 不相信应该有死刑制度。这里就有两个不同的“相信”在里面。美国和欧洲的两大法律系统 都受到了有神论特别是基督教非常强烈的影响。不管是天主教还是新教,对西方的法律都做 出了重大贡献。耶稣通过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今天基督教对法律制度的 影响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扼制。在西方的法律教育中,已经淡化了基督教对法律长期影响这个 说法。现

15、在法律被肢解成各个分支, 教授这些分支法的教授们不一定能够知道,西方的物 权法、侵权法、刑法在历史上是完全来源于基督教的影响的,也直接来源于基督教中的“十 诫”。比如“十诫”第四项:“不能谋杀”这是刑法的基础;“你要孝敬父母”这是 家庭法的基础。在十六世纪的时候,通过教皇革命,教会法把基督教、圣经里面的这些理念 通过综合,全部汇编成为法律制度。自从1789 年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以来,有相当部分 的法律学者开始着重于倡导人权,用民主来替换基督教传统,以此逐渐替代了基督教对法律 的影响。卢梭是法国的思想家,他提倡“市民信仰”,即用类似于宗教的热诚来对待“民主、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这对他来说也是一种“信仰”。“仪式,”即在法庭 要有合适的称谓;) 即市民宗教也有宗”,也就是对民主、自由的信仰,与宗教信仰也有很多共同之处。其一是 上必须遵循一套如何称谓“法官”的、比较严格的程序,正如宗教一样 其二是“传统”,法律和宗教都有自己的历史和传统;其三是“普遍性”, 教信仰所具有的精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