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企业认证管理及奖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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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企业认证管理及奖补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促进有机产业发展,确保我县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验收成功,现结合实际,对我县有机企业实行以奖代补,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补对象县域范围内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第二条奖补期限范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得认证证书的有机产品企业。县级财政每年对前一年获证有机产品(包括首次获证和复审换证的,以认证证书日期为准)予以奖补。第三条奖补条件有机企业选择的认证机构必须是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目录名单中并在洪雅县工商质监局进行审核登记备案的认证机构;有机企业在生产销售有机产品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享受奖补经费。第四条奖补标准(一

2、)奖补依据:认证证书上载明的品种和产量。(二)奖补额度:根据认证机构认证合同和出具的发票确认奖补额度,按实进行奖补。首次认证和复查换证奖补上限为50000元。(三)奖补兑现方式:2018-2019年统一由县工商质监局通过法定方式选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费用经审核确认后奖补企业,由企业支付认证机构,认证费用在县财政安排的创建工作企业奖补经费中列支。第五条奖补程序(一)各认证企业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洪雅县工商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L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 .上年度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代表性产品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4 .其他相关材料。(二)洪雅县工商质监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初审通过后对拟奖励名单在平面媒体和政务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通过后,按照县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拨经费至县工商质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及时将奖补资金支付认证企业。(三)在申请过程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补:1 .发生有机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2 .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的;3 .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农业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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