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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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编写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 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 用以指导 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 文件。医疗器械标 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 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 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 符号。本规范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 书和标签 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 的有关要求,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 容的撰写 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企业编写广东省二 类医疗器械说明 书、标签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 册管理部门审核

2、说明书提 供技术参考。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临床预期用途及医疗器械相应 国标行标 编写说明书,以便关注者获取准确信息。其中体外 诊断试剂的说明书 应根据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体外诊 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的通告 (2014 年第 17 号 )进行编 写。一、医疗器械说明书格式及填写说明xxxx(产品通用名称)说明书(备案样稿) 【1.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并与申请表一 致。【 2.型号、规格】应与申请表一致。【3.结构及组成】应与申请表一致。例如:病人监护仪由主机、电池及附件组成。附件包括心电 电缆和导 联线、脉搏血氧探头和延长电缆、体温探头、血压 袖套及导气管。【4.适

3、用范围】应与申请表一致。【5.产品性能】 应不超出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描 述。注 : 对产品中的参数和功能使用进行详细的描述, 指导 客户 进行操作,但其宣称的指标和功能,必须在产品技术要 求“性能指 标”的范围内。【6.禁忌】应至少包含临床评价资料 /比对的同类产品的禁忌。有 注册指导原则的产品还应包含注册指导原则中禁忌的要求。【 7.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一)产品使用的对象;应包括产品使用者和 /或适用人群。例如:a) 病人监护仪只能由拥有合格专业资格的医疗人员操作;b) 本病人监护仪同一时间只供单病人使用。(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例如: 请不要混用不

4、同类型和品牌的电极。混用电极可能导 致 较大的基线漂移或导致除颤后基线恢复时间加长,禁止使 用相异金属 电极,否则会引起高极化电压。(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 使用者的 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 “一次性使用 ”字样或者 符 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 处理方法, 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 菌的方法。例如:一次性使用子宫输卵管造影导管经环氧乙烷灭菌,自灭 菌之日 起,使用期限三年,过期请勿使用;该产品为灭菌包 装,如有破损, 请勿使用;产品仅供一次性使用,

5、使用前应 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 时,应当 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例如:与内窥镜摄像系统连接使用的所有医用电气设备必须符 合 GB9706.1-2007 标准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应符 GB9706.15 - 2008 标准要求。对可能存在组合的其他设备应符合下表的 质量要 求,使用过程应避免内窥镜及其附件与人体接触部分 的表面温度超过 41C的情况,否则应有警告提示。使用者应 正确选用内窥镜及其附 件避免超温,对可能存在的组合医用 电子设备应由专业医师操作。可能联合使用的设备的质量要求:名称质量要求r八 L . Xr rti

6、rT t医用内窥镜冷光源1. 供电需求: a.c.220V,50Hz;2. 符合 GB 9706.1-2007、YY 10812011 、 GB 9706.19-2000、 YY 0505-2亠01(2标准; T C c c l-lT内窥镜符合 GB 1 9706.1-2007,GB 9706.19- 2000、GB 11244-2005、YY 0068 系列(如需)等标准。(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例如: 切勿将本系统与高频电刀、高频治疗设备或除颤器等电子设备同时使用。否则可能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或对病人产 生电击。(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

7、者产品成分中 含有的可 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例如: 外科手套提示用户 “本产品内含乳胶, 可能引起过 敏”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 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 其他事 项。如无,可缺省。 (十一)应包括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 械产品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有关的警示性内容。如 GB9706 系 列标准、 YY0505 标准等。例如:本产品符合 YY0505 标准电磁兼容有关要求;用户应根 据提供 的电磁兼容信息进行安装和使用;便携式和移动式射 频通信设备可能 影响本产品的性能,使用时避免强电磁

8、干 扰,如靠近手机、微波炉【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品。明临床操作方法应与临床评价资料的描述一致,可参考同 品种产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 用的特别说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 方法。如果 推荐多种消毒方法,应分别详细注明。【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应与 注册申报资料中“五、研究资料”中“(五)产品 有效期和包装研 究”的研究结果一致。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 处理过程,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 数或者其他限制。包 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应与 注册申报资料中“五、研究资 料

9、”中“(四)灭菌/消毒工艺研究”的研究结果一致。【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应与注册申报资料中 “五、研究资料”中“(五)产品 有效期和包装研究”的研究结果一 致。【11.配置清单】 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更换方 法的说明 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清单等。损耗品更换周期应与注册申报 资料中“五、研究资料”中“(五)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的研究 结果一致。注明配件规格、型号及来源。建议以表格形式提供:配件规格/型号来源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例如:注意,参考随附文件易碎,小心轻放生物风险温度限制避免雨淋制造日期避免日晒序列编号使用期限不得二次灭菌

10、【13.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相关产品说明 书的特殊要求。【 1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首次申请时空缺。【 15. 注册人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人 / 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时合并注明注册人/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人 / 生产企业不是同一企业时应分别注 明。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 16.注册人 /生产企业住所】注册人 / 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时合并注明注册人/生产企业的企业住所,注册人 / 生产企业不是同一企业时应分别注 明。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住所。 【17.生产许可证编 号】 注册申请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可空缺。

11、 委托生产的还应 当标注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18.生产地址】 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生产地址。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 的实际情况。【 19.注册人 /生产企业联系方式】注册人 / 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时合并注明注册人/生产企业的企业联系方式, 注册人 /生产企业不是同一企业时应分别 注明。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联系方式。 【20.售后服务单 位】 不是注册人承担售后服务工作时,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应 提供相应 的服务委托证明资料。【21.说明书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申请时空缺,编制日期按注册证批准日期,修订日期按 修订批准 日期。注 1 :注册申请人

12、提供的说明书备案稿中以上项目如对 于某些 产品不适用 ,说明书中可以缺省,不应变更项目顺序。 以上项目是法 规的最低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 目,但应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注 2 :以上备案样稿的顺序仅为方便审核,注册申请人 在实际 排版、印刷说明书过程中可以调整顺序,但应确保产 品名称应当清晰 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注 3 :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注 4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 诊断治 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 范的专用词汇, 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本规范附录 1 和附录 2 分别列举了定制式固定义齿和电

13、子血 压计的说明书为例供企业参考,但不完全涵盖该类产品 在说明书中编 制的所有内容,企业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和相 关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二、医疗器械标签格式及填写说明xxxx(产品通用名称)标签(备案样稿)【1.产品名称】 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2.型号、规格】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3.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 一致。【4.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对应产品技术要求中电器环境 试验的要求。【5.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 内容】 【6.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7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 应当

14、包含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 9.注册人 /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 10.注册人 /生产企业住所】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11.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12.生产地址】 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 13.注册人 /生产企业联系方式】 应与说明书相应描述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 述内容的, 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 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 日期, 并在标签中明确 “其他内容详见说 明书 ”。 企业

15、应确认 “其他内容”已在说明书中阐明。医疗器械标签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 的警示性标识要求。如GB9706标准中的6.1 V)如果过早地 拆开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包装会造成安全方面危险,则在包装 上应做出相应标记。设备或附件的无菌包装应有无菌标志;61】)对B型、BF型和CF型应用部分,按防电击程度分类标 示应用部分类型的符号等。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不应包含的内容(一)含有 “疗效最佳 ”、“保证治愈 ”、“包治 ”、“根 治”、 “即刻见效 ”、 “完全无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 保证 的;(二)含有 “最高技术 ”、 “最科学 ”、 “最先进 ”、 “最佳 ” 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五)含有 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 的;(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 推荐 的;(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 者使 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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