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05037970 上传时间:2022-09-28 格式:DOC 页数:120 大小:1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20页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20页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20页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20页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1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西南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1:论述题 3简述行政复议的范围 参考答案: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扣留、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

2、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3、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者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论述题 2、简述行政处罚的

4、原则。 参考答案: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剥夺)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权益的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o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和

5、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o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

6、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第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

7、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论述题简述题一: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

8、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1: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一: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0万

9、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2X年1月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02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0、: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答。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

11、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答。(1)不

12、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答。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答。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

13、任的,受害 2: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二: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小区内3户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问:(1)规划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该3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 答案。(1)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 (2)该3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

14、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3)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三: 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执法队发现个体户王某违法占用人行道摆摊,经劝阻仍不退出,便联合以三机关的名义对其作出拘留日的处罚决定。 问。()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王某对

15、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应当是谁。 (3)王某可否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可以,哪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向哪个机关提出。 参考答案: 答案。(1)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日的处罚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