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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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 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殊,由总 经理签字认可。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条总经理负责对人员离职的行为进行审批,确定离职行为的性质。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第五条 离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员工离职过程的工作交接。第六条 设备管理、后勤、档案管理、库房管理等部门负责验证并收回离 职人员账面设备、工具及其它公司财务。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验证并确定离职员工财务款项的核算、收缴与支付。第三章离职种类第八条 合同离职。指劳动合

2、同书到期后,公司和员工单方面不再续 签,即构成合同离职。第九条 员工辞职.指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即构 成员工辞职。员工辞职均视为员工违约.第十条 自动离职。指员工长期(3个月)无理由不在岗或经过验证已经在 其他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经劝导仍不能返岗的,即构成自动离职。第十一条 辞退解聘。指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下, 公司单方面辞退或解聘员工的行为.第十二条 开除。指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下,公司 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第四章离职手续第十三条 离职申请和辞退通知。1、合同离职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书到期前2个月,应与 公司领导沟通

3、该员工合同续签情况,确认同意续签后与该员工沟通留用意愿。 若任何一方没有劳动合同的续签意愿,应通知该员工准备办理离职手续。2、员工辞职情况下。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3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正式员 工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及业务骨干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3、自动离职和开除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该员工或家属到公司办 理离职手续。4、辞退解聘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提前30天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或 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四条离职程序.1、员工的离职申请应向部门经理提交,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门, 由人力资源部门交总经理批准.2、公司的解聘通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

4、决策层决策后填写,报总经理批 准后,转给相关人员.3、离职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向离职人员发放离职通知书。4、离职人员本人或代理人持离职通知书到各部门办理交接和结算等离 职手续后交回人力资源部门。5、人力资源部门打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6、人力资源部门为离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7、离职员工持商调函提取个人人事档案。第十五条工作交接。1、离职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安排人员对离职员工的工作进行交接。2、部门经理全程参与交接过程,并保证工作交接的完整性。3、交接完成后应形成工作交接清单,部门经理、离职员工和被交接人分别签 字,复印后由三方分别保存。4、部门负责人在离职通知书的“2、3、5

5、、6项签章。第十六条物品交接1、离职人员应交回挂在自己账面的设备、工具及其它公司财务.2、后勤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钥匙、工作服等后,在离职通知书的“4” 项签章。3、档案管理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借用的资料文件等档案后,在离职 通知书的“7”项签章。4、库房管理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借用物资后,在离职通知书的“8” 项签章.5、设备管理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领用的工具和设备后,在离职通知 书的“9项签章。第十七条财务结算。1、结算项目1)违约金.因开除、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相关要求计算。违约金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未满违约金(按照1000元/月, 最高不能超过

6、20000元的标准计算)、保密协议违约金(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协议违约金(按竞业限制协议)。2)培训赔偿金.试用期间,因员工辞职,员工应缴纳的培训赔偿金按照500元/ 半天的标准计算,由人力资源部与培训部门共同确定;正式员工辞职,培训赔 偿金总额按10000元计算,实际缴纳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递减,工 作年限满5年,不缴纳培训赔偿金.3)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员工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的,按物品使用年 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4)工资性项目。合同离职、员工辞职和开除人员,正常发放离职前工资; 辞退解聘人员,提前30天通知或加付1个月工资;自动离职人员,应向公司返 还离职前不在岗

7、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5)借款性项目.如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等,离职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合 规进行核算。2、财务部门在验证财务结算的准确性,并完成账目确认和资金收支后,在离 职通知书的“10项签章。第十八条关系转移.1、转移条件。交接工作全部完成,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事项全部完成(以 完成离职通知书全部签章为准)后可办理关系转移。2、转移内容。关系转移包括个人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的转移。3、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自存2年以上,不需要转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 方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8、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附件二 离职通知书(电子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附加说明:本制度起草部门:人力资源部编制:审核:批准:附件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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