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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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城市容貌规划 4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6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9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规划12第六章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规划14第七章专业队伍建设与职工福利建设15第八章近期建设规划15第九章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5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及建议16第十一章 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了加强内江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通过创新体制、优化结构、统筹资源,系统解决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市民提供整洁的市容环境,促进内江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

2、环境卫生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15年修正版)和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规划。本文本所涉及的指标及定量数据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规划的专业性质、特点,考虑今后的发展要求而制定。未作规定的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内江市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相一致,规划

3、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120万。第四条 规划年限本规划以2016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第五条 指导思想遵循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循环经济理论,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并重的方针,围绕建设“建设幸福美丽内江”的发展目标,构架与成渝城市群地区性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产业基地,以书画文化和山水园林为特色的滨水宜居城市性质相匹配的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促进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规划原则A)科学发展原则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循环经济理

4、论和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发展,走出一条符合内江市的环卫体系可持续发展道路。B)全过程管理原则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国际上已普遍认同必须以全过程管理为基本思路。全过程管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即从产品的生产开始,到产品的流通、消费,一直到垃圾处置的整个过程。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必须由末端治理转为源头管理、全过程管理。C)创新适用原则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及其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

5、统一建设、统一管理。D)适度超前原则环卫设施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应对内江市环境卫生发展的需求做出预测,根据预测安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系统规划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与城市建设速度同步、适度超前。第七条 规划内容本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内江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城市粪便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医疗卫生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普通工业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及环卫作业任务规划、环卫机构及工作场所规划等。第八条 规划目标一、 总体目标A)建成科学合理的垃圾清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环卫事业现代化;B)各类环卫设施的设置数量和布局均能满足城市整体发

6、展需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C)到规划期末,实现垃圾收集分类化,密闭式压缩、垃圾处理无害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卫作业机械化,环卫管理科学化,环卫科技现代化。二、近期发展目标(2020年)A)环卫设施基本满足城市需求,新建1座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4座垃圾转运站、2座垃圾分拣中心,,2处环卫车辆停车场,提升改造129座公厕,改建16座旱厕,新建公厕139座,新建1座垃圾转运码头;B)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C)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D)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E)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到90%;F)垃圾运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达到85%以上。三、远期发展目标(2

7、030年)A)环卫设施完全满足城市需求,达到并保持国内先进水平;远期规划403座公厕、2座垃圾转运站、4座垃圾分拣中心、4处环卫车辆停车场、3座垃圾转运码头;B)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C)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D)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E)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到100%;F)垃圾运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达到95%以上。第九条 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由内江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卫专项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说明书及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在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第十条 实施主体本规划由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城市容貌

8、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容貌分类本规划定义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及设施、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等。第十二条建(构)筑物1.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2.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3.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5.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6.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

9、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7.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第十三条城市道路1.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2.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3.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4.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5.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6.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

10、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2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3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进行管理养护。4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5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6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7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8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9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10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11严禁侵占绿地。12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

11、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及设施1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2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3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4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5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6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7公共厕所

12、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8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9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10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标识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2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3建(构)筑物以及居民楼的楼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标识。4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5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6各类指示牌、门

13、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7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广场、绿地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8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文字用语准确,简化名称符合国家标准,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9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10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12不得在建(

14、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13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车体不悬挂条幅,不遮挡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1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2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3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4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6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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