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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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会管理条例 坚持以职员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员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进构建友好劳动关系。下面是豆花问答网分享的资料,欢迎参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依法推行职责,维护企业职员正当权益,构建友好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工会法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会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企业工会应该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为指导,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员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员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进构建友好劳动关系。第四条企业工会应该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企业应该支持企业工会推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设施、活动场所等必须条件和对应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组织(以下简称上级工会)对当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负有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服务,协调处理推行职责中

3、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工会在推行职责碰到困难时,能够请求上级工会提供帮助或依法代为推行维权职责。上级工会能够经过法律援助、劳动关系协调、身心健康管理等方法,为企业职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该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员正当权益。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应该自创办或设置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企业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能够自期满后的第30天起,根据工会经费收缴要求向企业收缴建会筹备金。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后,其所在地的地方总

4、工会或产业工会应该立即根据工会经费收缴要求将建会筹备金返还给企业工会。第八条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该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能够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能够按开发区、工业园区、商贸楼宇、集贸市场等区域或物流、餐饮等行业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也能够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应该在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企业工会有女职员二十五人以上,或企业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该建立工会女职员委员会;未建立工会女职员委员会的,应该设女职员委员。女职员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企业工会依

5、法组织职员加入工会,对会员实施实名制管理。企业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协议、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员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第十条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创客等灵活就业人员,能够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含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能够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行业联合工会。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会应该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该企业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委员会中应该有对应百分比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经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能够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

6、会。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将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撤销、合并,或将企业工会及其机构归属于其它部门。企业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撤销的,该企业工会对应撤销,并汇报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要求被撤销的企业工会,其会员的会籍能够由上级工会转至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村(小区)工会。会员重新就业申请转接会籍的,由新用人单位的企业工会立即办理会籍转接手续。第十三条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工会,依法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能够暂时召开会员大

7、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施常任制,任期和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能够连选连任。会员代表的组成应该符合工会基层组织相关要求,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通常不得超出会员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员、青年职员、劳动模范等应该有合适百分比。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该推行下列职权:(一)审议和同意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二)审议和同意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汇报、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汇报;(三)评议企业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员之家情况和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推行职责情况;(四)选举和补选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

8、成人员;(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六)撤职其所选举的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七)讨论决定企业工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详细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并接收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七条职员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能够设专职员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责任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该配置专职员会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能够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能够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企业行政责任人、合作人及其

9、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组员的人选。企业工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配置专职员作人员,详细人数和企业协商确定。上一级工会能够向企业工会推荐工会工作人员。第十八条企业工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在分企业(厂)、车间(科室)建立分企业(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企业(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企业(厂)、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相同。企业工会和分企业(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能够依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企业工会根据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第十九条企业工会主席人选根据工会基层组织相关要求推

10、荐,应该含有和推行职责对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会员和职员服务。第二十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置,专职员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置。其它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其劳动协议。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解除劳动协议的,应该事先取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该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长,延长久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

11、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还未推行的劳动协议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不过,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员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应该事先取得所在企业的同意。企业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与会议或从事工会工作的,每个月不超出三个工作日,当年内能够累计使用。第三章企业工会职责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应该把维护职员正当权益、竭诚服务职员作为基础职责。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该教育职员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不停提升职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重视人文关心和身心健康服务;激励支持职

12、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员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应该组织职员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提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创造发明、岗位练兵、疗休养等活动;开展劳动模范、工人先锋号等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培育工匠人才,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过职员(代表)大会、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厂务公开、职员董事、职员监事和其它形式,参与本企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员民主权利的实现。职员(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础形式,是

13、职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企业工会应该推进企业依法建立以职员(代表)大会为基础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员(代表)大会应该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换。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制企业的工会,应该督促企业依法建立职员董事、职员监事制度。职员董事、职员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依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足听取职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立案。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该分别作为职员董事、职员监事的候选人人选。企业应该尊重和保障职员依法享受的知情权、参加权、表

14、示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员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应该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实施厂务公开制度,组织企业职员对本企业实施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实施民主监督,并将职员的意见和提议立即反馈给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和企业厂务公开责任人。企业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对企业工会反馈的意见和提议应该在三十日内给回复或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该采取方法立即整改。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应该帮助和指导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为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企业单方解除职员劳动协议的,应该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该研究并

15、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制订、修改或决定相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员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包括职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企业工会或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实施过程中不合适的,有权向企业提出。企业应该进行研究并于七日内和企业工会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企业根据法定情形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淘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该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职员的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汇报,能够淘汰人员。企业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碰到重大困难的,企业工会应该引导职员和企业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三十条企业工会能够代表职员依法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员培训、劳动纪律、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等直接包括职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在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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