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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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摘要:9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9年制定的民法典。19月1日施行,以 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合用,目前仍然有效。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是德国法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德国的统一作出了重要奉献,是19世纪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的代表之一,是民法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此后,一种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逐渐形成。因此,探究其历史地位及影响的具体内容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9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及具体内容,探讨1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的地位及影响。核心词:1 德国民法典 历史地位 影响 立法技术 制度创设契约自由 成文法 德国法系(一)19德国民法典1

2、9世纪中叶,随着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消除封建割据,实现国家统一成为德国人民的迫切规定。德国统一此前,各邦均有自己的法律,民法尤为纷繁复杂;此时,德意志第二帝国境内存在着如下四个法律区域:普鲁士一般邦法合用区域、法国民法典合用区域、萨克森民法典合用区域以及一般法合用区域。这种局面严重阻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的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海德堡的法学者蒂伯特刊登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这篇大纲性文章,强调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对德意志民族自我结识的意义。然而,萨维尼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贯彻。对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的筹划,一方面在政治上由于统一国家的努力而受到激发。国家统一的推

3、动者觉得,应当把民法典理解为国家统一的象征,由于法律的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统一。1874年,第一委员会受命为德意志帝国起草第一部民法草案。它的成员涉及出名的罗马学者伯恩哈德温德沙伊德。后,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附有“理由书”的草案,888年公之于众。89年,最后的草案文本由帝国议会通过,德国民法典遂告诞生。从做出决定到最后的草案文本被通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前后费时22年多从187年到186年。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第一天的施行,标志着德国在私法领域实现了法律统一。德国民法典共分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238条,另附施行法31条,其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自由是

4、指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平等则体现为公民在私法上的地位平等。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有关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规定,也保存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存,有关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二)19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1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老式,结合日耳曼法的某些习惯,并根据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状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过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畴,在一定限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

5、只完毕了一种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动。但是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本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有明显的进步。人们常说,德国民法典虽然说是19世纪之子,却并非0世纪之母。一般说来,大多法典都只是对过去或当时制度的归纳整合,反映当时的法学状况,而很少有法典能为将来的新事物、制度的发展做出囊括。因此苛求德国民法典的预见性和所谓的先进性并不当当。并且就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高超的成就,始终受人称道,并远远高于法国民法典。这种成就表目前:在大的方面,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强;

6、在规定措施上,采用适度的概括措施;在用语方面,名录做到精确一致。法典的语言和思维方式密不可分,抽象概括式的德国民法典,“倾向于使用一种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倾向于发明抽象的语言和技术意义的体现方式。”因此精密的概念必然需要一种严密的体系作为来拟定其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德国民法典采用合理的源自潘德克顿法学的五编制体系。这五编的排列是演绎式的,即由抽象概括的原则出发,逐渐走向具体。先是总则,这里面均是概括性的规定,而后债、物权、亲属、继承,都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在编如下分章、由章而节,也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民法典远胜于法国民法典,这也是其能获得和法

7、国民法典互相匹敌的地位的因素。综上,西措施学界觉得 ,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三)19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德国民法典统一了德国法制,为德国社会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准则,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本。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五编制构造,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逻辑严密、条文概括、思辨性强的特点,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因素之一。它可以历经一百近年,仍然被德国所沿用,足以证明它对德国的重大影响。事实上,德国民法典是一部靠逻辑力量和立法质量取胜的民法典。此外,这部法典对某些国家法律

8、影响很大 。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都在不同限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被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用,例如,12年至1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就将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直接“拿来”,为己所用。特别是总则编的设立,使德国民法典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国民法典,更令注重民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学者为之倾心,某些国家的民法典也效仿德国民法典而设立总则编,将诸如“意思表达”、“法律行为”等概念加以概括规定,使之也合用于分则各编。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不仅对某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了外国的法学理论与学说,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的概念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文化的共

9、同财富。正是基于这一因素,德国民法典甚至对于战后苏联、东欧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也产生了影响。从我们中国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更为密切。从民国初年直到目前,中国(涉及目前的台湾)的民法始终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也从德国民法吸取了较多的营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编,如加上另已发布的婚姻法,事实上仍为5编制。后来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自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固然不也许采用5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编制讲学,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体现出来,特别

10、在某些教科书中。并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也在民法学界始终存在,先是潜在的,后来则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至于在台湾,由于始终合用中国民法,以及从德国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始终存在并且十分重要。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如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与公司法等方面),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重要地位。这种情形都不是偶尔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涉及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很有根基的,加上中国的老式,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获得经验教训,以增进国内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国内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注释: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第3718页王卫永:论民法典之构造以法律价值为视角,中国私法网,9月(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27页参照文献:1、 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3、米夏埃尔马丁内克: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4、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5、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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