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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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的;(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反法律、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 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和模拟实验;(三)要 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 鉴定;(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 保留意见;(七)获得执业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

2、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二)依法主动 回避;(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依法按时出 庭;(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 币3 万元。第三十一条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 (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违法

3、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 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 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 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 万元。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 制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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