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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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公司、总包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 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 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 ( 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叉式起重机、电梯等 ) 、船舶、防爆电气设备、各类锅炉、压力在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 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3、购置国产特种设备的, 必须由取得

2、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生产,并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购置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资格,并具备相关有效证件的合格产品。4、承租的特种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租入的特种设备纳入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承租的特种设备进场时,出租单位出示下列资料并复印登记: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2、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3、操作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

3、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 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6、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

4、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8、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技术资料:(1) 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2) 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3) 产品监督检验证明。(4) 设计文件。(5)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 6)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7)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9、特种作业人员( 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

5、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年龄满 18 周岁。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公路施工基本安全知识。4) 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5) 符合公路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项目物资、安全部门审查

6、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6)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8)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

7、员应当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9)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公路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10)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1) 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2)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3) 健康检查情况。4) 安全作业记录。5) 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10、特种设备的使用( 1)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 (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

8、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4)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 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2) 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4) 每班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交接班运行记录 。5)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

9、维护保养记录。6)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记录等。7) 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5)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6)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7)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 应对特种设备的附件、 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8)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

10、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9)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0)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11)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12)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 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3) 使用单位对每台特种设备需建立“一机一档”档案。物资设备部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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