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玄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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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数字玄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在现阶段的大学校园里,莘莘学子走出“象牙塔”进行各种校外兼职的现象已经蔚然成风。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到各种用人单位从事兼职活动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还可以增加社会经验,锻炼个人的实践能力。因而,校外兼职被大学生自身和社会舆论界认为是一种值得大力倡导和鼓励的事情。但是大学生自身社会相关阅历的缺乏以及我国有关劳动立法上的相对薄弱,导致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境地十分尴尬。广大在校大学生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受到有效地保护,在兼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例屡屡发

2、生。据不完全统计,在校大学生中80%都有过兼职经验,当大学生校外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的时候,其过程中遭遇的法律问题有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以法律形式解决并做好事前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 关于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是学界和社会正义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一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之间所确立的关系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一种雇佣关系理由有两点:其一,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起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其二,在校大学生尚且没有进入就业领域,其重心是学习理论文化知识而不是劳动

3、,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大学生也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另一种观点则恰好相反,认为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的关系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由主要也有两点:第一,大学生兼职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勤工俭学的范围。就目前大学生兼职而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已经成为了一些在校大学生赖以生存的手段,其工作量之大,工作时间之长已经不亚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那么,同工理应同酬;第二,我国经济社会近十几年飞速发展,各方面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劳动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意见

4、中的有关大学生勤工助学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已经明显过时。孙瑞灼,“底薪门”事件击中法律软肋就业保障2021(7) 要弄清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就有必要弄明白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勤工助学和雇佣关系四者之间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时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的等价交换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还有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既一方是用人单位,那么另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勤工助学,一般是贫困大学生赖以维持生计的手段,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工作赚取报酬或者社会工作经验。雇佣关系,

5、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一定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在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使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表现为,一个人(即雇员)在一定时间内在他人(即雇主)的控制或指挥下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为雇主提供一定劳务,并按约定方式取得相对的劳动报酬,雇主和雇员之间相对一般是平等的。 总结分析各种观点,大学生兼职实际上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从属”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显然,以劳动法调整各方关系显得更为公正;其次,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力度上看属于“软法”,对”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力量相对单薄,以“硬法”(“硬法”指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

6、,而“软法”指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保障更有利于 法律效果实现。 二、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方面 1、雇佣双方地位失衡,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 大学生兼职多是迫于生活上的压力,当他们迈进兼职市场的那一刻,就决定了其不仅要面对来自同一群体的竞争,还要接受其它更具有优势的社会群体的挑战。大学生由于长期在校内受学业的制约,不能像其它社会群体那样为用工者提供持久性的服务,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和生活压力,在与雇主的较量中,多数大学生只能选择接受和忍耐。这就使大学生在本来应平等的雇佣关系中丧失了直面雇主、平等对

7、话的地位,他们只能被动的对雇主的苛刻要求选择让步。同时,校内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不强,受到侵权后又缺乏一定的维权意识,在此过程中雇主的强势地位就越来越明显。 2、法制不健全 从上述阐述中,不难发现原劳动法的规定对大学生的法律保护是缺位的。自2021年开始,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市场对于劳动力需求的日益增长,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而大学生薪酬相对较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大学生兼职队伍日益扩大,兼职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日渐凸显,冲突也日益尖锐化。更有不少用人单位甚至利用原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有恃无恐的侵害大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有专家指出: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

8、对“兼职行业”的法律或政策来规范这个零散的市场,客观上造成了校外兼职市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纠正。因为劳务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所支配和调整,所以,相关部门,如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不接受也无法接受大学生的维权投诉(调查显示,78的大学生因投诉无门而最终选择放弃维权)。同时,公力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效果也很局限。调查中95的大学生表示因为诉讼要耗 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如此的维权成本已经大大的超出了这个群体所能承受的范围,所以,诉讼救济并不被大多数学生所采用。同时,国家各部委作出的关于大学生兼职的规定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如其所规定的“勤工助学”只是指校内勤工助学,仅对高校产生约束力

9、,相对于校外兼职已经成为校园的流行趋势而言,就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的有限性和救济效果的局限性,这就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维权“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导致大多数学生最终选择放弃维权。 3中介市场混乱 据调查,2021年有25.7%的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机会,显然大部分大学生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获得兼职工作的,但是中介机构市场却十分混乱,甚至有不少非法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来进行诈骗活动,不良中介正在一步一步吞噬着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良中介通常具有以下几种特征。没有固定的中介人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不少非中介结构却打着中介机构的幌子。这些不良中介一般都是采取先收费后

10、进行中介服务的方式,要求大学生一次性缴纳相关中介费用,然后再给介绍工作。并且,中介提供的服务大多都是一次性的,有时还会和用人单位演“双簧”来诈骗大学生。用人单位对大学生要求苛刻,当大学生对工作感到不满意而找中介的时候,中介就以种种借口拒绝再次提供中介服务。4欺骗和变相收费 雇主往往利用大学生对高报酬的渴望心里,以优厚的薪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其一步步靠近并坠入预设的陷阱。他们也会用变相收费的方式让兼职大学生先预交押金或者是一些其他的费用,如体检费,建档费等等,然后会以大学生工作能力不符或者是损坏公私物品,影响公司声誉等借口辞退大学生,而押金也就成了用人单位的囊中之物。另外还有,许多大学生缺乏

11、法律意识不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时间延长等侵权现象后,往往自认倒霉或者不予计较。浅析高效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的原因及保护措施 (二)学校方面 1、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机制不完善 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大学生对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从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就可以看出,在政策导向下,当时的各高等院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校内,而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的调整通常处于空白状态。不可否认,现在有的院校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勤工助学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基本上即使有概括地指导,效果也十分有限

12、。因为大多数高校对用人单位做不到详细的了解,并且无明确的法律规章为其管理提供依据,导致高校管理部门对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难度加大,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大多数的院校则仍旧沿袭传统的勤工助学管理模式,对校外兼职呈现出一种引导和管理的缺位状态。大多数高校都设有专门为兼职学生提供指导和服务的部门,但这些部门大部分都不太正规,或者不太重视,在这下部门里工作的老师也不一定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资格,往往缺少敏锐的观察力和警惕性,对到学校来招聘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可信程度了解不够彻底,不够详细。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不知不觉的成为了“二传手”,成为不良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权利的“帮凶”。 2、学校不能完整的建立良好学生

13、的联系体系 高校大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联系是兼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关键。然而在大多数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大学生在兼职“互联网”中的重要作用。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形成完整正规的兼职团队,即使有也没有充分利用其“互联网”,学生之间不能迅速有效的传递兼职信息,致使有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无法与其他学生沟通交流。 (三)自身方面 1、价值观偏离 兼职大学生普遍认为做兼职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赚钱,其他都不重要。同时,受到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知识的影响,往往会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小的侵害时选择沉默,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 2、不重视劳动协议的具体内容 兼职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协议书是很少

14、关注协议书的具体有关事项,对兼职工作的时间,工资的结算方式等情况,较少与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不明确工作的具体情况,为日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埋下隐患。 三、规范校外兼职、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对策 大学生校外兼职既能缓解在校大学生的生活压力又能使在校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前提前得到历练,并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注入新的元素,其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社会价值。所以,国家和社会应当对大学生兼职市场进行全面规范和保护,并且理性解决,而不是靠打个法律补丁,头痛医头脚疼医脚。 (一)、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兼职法律制度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干预和规范,如果没有法律的充分保障,只会使

15、大学生兼职市场更加混乱,从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在实体法方面,有专家提出建议修改现行劳动法,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但本文认为,学生的任务是学习,以劳动法保护在校大学生的校外打工权益必然会引发兼职与学习的正面冲突;同时,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必然会让大学生丧失了其本身所具有的兼职优势,最终导致大学生在市场上无职可兼。前文已述,在校大学生兼职应受民法所调整,同时其特殊身份决定了也应受教育法调整。虽然高等教育法中已有关于大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本文认为,可以以高等教育法中 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由劳动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一个规范,解决大学生兼职(校内外)题。在程序法方面,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侵害时投诉无门的现象,建议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制定的政策中对救济机关、救济程序、救济方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中成立解决大学生勤工助学(校内外)争议的机构,校外兼职发生争议时,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向该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设立专门适用于解决大学生校外兼职争议的简易程序,在审理时间上尽量缩短,在诉讼费用上尽量减轻大学生的负担,在审理程序上尽量简易,在取证上尽量给大学生提供便利,为大学生校外兼职维权提供最后的保障。 (二)、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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