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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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承认规则展开一、哈特的“承认规则”(一)法律承认规则的含义法律的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规则说的一个核心内容,由于“承认规则”的引入,法体系便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标准。当我们说某一法律规则是有效的,那么就是承认了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所以,哈特认为,承认规则会指出某个或某些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众人就会决定性的把这些特征当作正面指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由该社会压力加以支持 英HLA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9。承认规则为其他的规则提供了效力标准,可以说它是一个终极规则。(二)承认规则地位及授权规则的联系哈特认为规则是法律的要

2、素,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在证明其观点的过程中,哈特列举了强盗命令不是法律的例子,批驳斥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这种观点,认为命令的事实不一定是法律。哈特将法体系的中心地位赋予给法律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初级规则就是法律的义务规则,所涉及的是个人必须去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情,而次级规则则不同,它是授权规则,规定了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被决定性的确认的最终方式。很多学者在论述法律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时候,总是认为初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而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甚至有些书本在翻译时都将其翻译成“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意味着义务规则是主要的

3、规则,是处于中心地位的规则;而次要规则是第二性的规则,相对义务规则其地位是次要的。这种说话是对原文的一个误解,Primaryrules和Secondaryrules是哈特原文的内容,对于前者最合适的翻译应当是初级规则,因为哈特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指出Primaryrules是存在于原初的没有立法机构、法院和任何种类之官职的社会,仅有一些惯习规则的社会结构之中。由于其相当原始、幼稚,所以存在很多缺陷,诸如不确定性,分散的、效率不高等,所以需要有另一种补救的办法Secondaryrules。由此来看,Secondaryrules是关于初级规则本身的规则,如果让其居于第二性,只是副属性的地位,就无法规则

4、初级规则。因此,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不存在主次之分,两者相互联系,并且同等重要。初级规则存在三个缺陷: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以及无效率性,所以,授权是对此三种规则的补救。(1)承认规则是对规则不确定的补救。上面已经阐述了承认规则的含义,其提供判断衡量法体系内其他规则的效力,可以确立一些规则乃至整个群体、整个社会都以其为决定性正面指示并由社会压力加以支持。这种承认规则可能以多种样式存在,可能简单也可能复杂。哈特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原始社会到法律社会是分了几个阶段来实现的。承认规则所提供的权威性标识,使得“规则不再是一群个别没有联系的规则的集合,而以简单的方式被统一起来。” 英HLA哈

5、特著,许家馨,李冠宜.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7并且,通过检阅某个规则是否在权威性规则列表上时,还引出了法效力这个概念。(2)变更规则是对初级规则体系静态缺陷的补救。必须明确,变更规则也是授权规则的一种,其可以授权给个人或群体,为整个群体的生活或其中某个阶层的人的生活引进新的初级行为规则,并废止旧的行为规则。而哈特认为正是从这个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强制性命令的角度,我们才能理解以立法行为来制定和废止法律的观念。我们必须看到,承认规则与变更规则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承认规则确定的是规则的效力标准,但凡它存在之处,必须要由变更规则通过立法将其包括进来或者说表达出来,以此作

6、为规则的鉴别特征。(3)裁判规则是对初级规则体系中因社会压力之分散而导致无效率缺陷的补救。这一规则是授权给某些特殊的人,让其来评断在特殊场合下,初级规则是否被违反。获得这种授权的人所作出的评断具有权威性。裁判规则与其他的授权规则也是紧密相连的。裁判规则必须以某种初步的和不完全的承认规则为前提,因为,“如果法院被授权对规则被违反的事实作出权威性的决定,则这些决定就无法避免地会被当成是对规则是什么的权威性决定。所以一个授权的规则也会是承认规则,因为人们借此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鉴别初级规则。”由上可以看出,无论是立法者之立法运作、法院之裁判、私人或官员权利之行使等“法律行为”,都以不同方式与次级规则

7、相联系,这也证明了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在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必须明白的是,这个结合本身是不能阐明所有问题的,随着次级规则的引入,哈特认为必须通过内在观点对大量出现的新概念进行分析。这就引出下面要展开的法律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分析。二、法律外在视角与内在视角的分析有学者认为,哈特的法学理论基础是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语义分析理论,即把借以阐述思想的语言表达形式作为自己的出发点,注意到专门术语和活的语言之间的对峙,注意到对一种话语的“意境”的意义分析和说话者态度的界定 梁晓燕,宫燕明.哈特法律规则说的解释学研究.法学.2003(3).24。哈特的成就就在于其从外在视角向内在视角进行了转换。(一)法律的

8、外在视角哈特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由于受到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都是持一种“外在视角”来观察法律。所谓的“外在视角”,是指在研究法律时,先区别观察者与被观察的事实,观察者要用事实说话,其只能静静地听,或者站在法律之外观看,不能做出关于世界的非认知评价。哈特所说的“外在观点”就是观察者在事实之上形成的观点。持这种外在视角分析法律的话是不够的,像奥斯丁希望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有序分析,将法从哪些与之相关的事物之中区别开来,以便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他认为法是统治者的命令,而忽视了这些命令的权威性来源是什么,以及无法解决,强盗的命令为何不是法律这个问题。这种仅从法律现象中通过客观观察抽象出法律特点的方法是不够

9、全面的。(二)向内在视角的转变众所周知,20世纪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与凯尔森的“强制性规范说”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的供给,无法圆满的解释当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哈特将法律实证主义做了一点调整,转而从内在视角对法律进行观察,因此出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解释学转向。这种转向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添加了承认规则;二是从外在观点向内在视角的转换;三是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立场上做出了让步。上面已经论述了承认规则的相关内容,从承认规则展开,可以看到哈特关于法律内部陈述与外部陈述的观点,从中看到其从外部视角向内部视角的转变。就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前言中所说,其考虑“被强制的”

10、与“负义务的”区别,一个社会团体遵守一项规则与该团体成员习惯性地做某些事有何不同和相同处。“该书的主题之一就是:倘若不能鉴别出下述两种不同类型陈述之间的关键性的差别,就不能理解法律”而哈特将这两种不同的陈述分为“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下面主要就其外在视角和内在视角的内容进行分析。(三)区分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意义内部陈述,表明的是一种内部的观点,是由接受承认规则,并且是不对加说明便加以适用与法体系内有效规则的人所使用。而外部陈述则是以法体系的外部观察者所使用的语言,但是这位观察者自己确不接受该规则的约束。区别这两个表述可以区分法的效力与实效问题,因为法律内在观点在陈述时是与法律的效力直接关

11、联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内在观点,法律才存在,才有效力。哈特认为,如果在作出内在陈述时能够使承认规则很好的被人们理解并区别其被接受的客观外在事实,那么就可以是许多模糊不明的有关法律的“效力”的观念消失。因为“效力”一词被经常运用在这种内部陈述中,运用于一个法律制度的特点规则,即一个未明确说明但却被接受了的承认规则。另一方面又需要官员将次级规则当作重要的共同标准来接受。其中,官员的接受是维持一个法律制度统一的必要条件。在一个正常、没有问题的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从社会的两个不同部分获取,那就是官方部分所接受的规则是被人民普遍的遵从。另外,内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区别还可以解决法存在与法评价的不同问题

12、。这也就解决了纳粹时期制定的现在看来是邪恶的法但也仍然是法律的原因。最后看国际法所面临的问题,很多人因为国际法没有立法李官、具有强制司法权的法庭及集中组织的制裁,所以对其能否称为法存在疑惑,确实,我们在看待国际法的问题上,首先要将国家看成一般社会中的各个成员,明显的,国际法存在有义务规则,但却缺乏次级规则中的变更和审判规则,甚至没有统一的承认规则来认定法律的渊源及辨别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判准。但换一个看法,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和国内法有很大的相同之处,目前的国际法就像是初期的国内法,仅有初级规则和较少的次级规则,可以想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间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法也会形成国内法的结构。我

13、们不能从外部客观事实来看待法律的这种目前状况,仅持外部观点来看待问题是无法正确认识法体系的。三、结语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点启示哈特认为,社会现象包括了自我意识的人的行为。为了合适地理解这些行为,有必要参考行为者对自己实践的理解方式。哈特注意对官员的内在视角进行描述,而不是单纯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勾勒法体系。因为法律的概念要达到可以区分法律是否有效和是否合乎道德的功效,所以哈特赞成用广义的法律概念来定义法体系,从而得出法律也包括不道德的法,是要是符合被人们和官员所广泛遵守的规则,就是法律。这种观点值得我们司考,确实,对于一些引起道德和正义的难题,我们应当个别的去思考而不能借着“恶法非法”这一说来

14、否认其效力以至于回避这个问题。不管我们是不是赞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所有观点,但哈特的这种区别内部陈述和外部陈述的方式,确实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概念提供了一个好的视角。自然法学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具有与不正义法对抗的作用,对于不满现存政治法律制度或要求变革现存法律秩序的人,“自然法”是最好的武器之一。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49为什么在不同的时代总有不同的学说或学派占主要位置?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当时的社会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其不仅仅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也受到政治的限制。所以,当出现暴政或者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时,自然法所要求的自然真理便会为变革所利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稳定的政权,并处于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阶段,面对这样的现实,在和平年代我们似乎应当转向实证主义法学说的研究。从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出发来全面的分析法体系,注意语义分析法在法律制定、运作过程中的使用。重视、尊重承认规则的作业及确认的结果,不能简单的讲道德、正义与法律对立起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参考文献:1喻中.哈特的“授权规则”及其本体意义兼评中国学者对“授权规则”的误读.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4)2陈锐.从外在时点到内在视点: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诠释学转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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