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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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利率管理,增强利率定价能力,顺应我国利率市 场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 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获准经营本外币业务的各境内分支机构及信用卡中 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等(以下简称为各分行,)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我行各境外分支机构(含总行离岸业务部)可参照本办法, 在总行授权下,结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本机构的利率管理办 法,并报备总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本币是指人民币,外币是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其 他货币;所称本外币业务

2、,包括本外币自营存款、自营贷款、同业存款 及同业融资等业务。第五条 我行利率管理实行“科学定价、分类指导、灵活调整、分 级授权”的原则。“科学定价”是指全行本外币各项业务的利率定价均以目标回报为 定价方法,客户关系定价为指导思想,综合考虑各项成本收益等因素, 并由总行统一在“*行产品定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定价系统)中落 实;“分类指导”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差异和我行管理需要,对全行本外币 各项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指导;“灵活调整”是指总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全行业务发展的状况对各项 业务的目标回报要求、指导利率等及时进行调整;“分级授权”是指依据总行现行管理体制,按照总行、业务条线、分 行等层级分别

3、设定利率管理权限,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可在自身的权限 内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落实。第六条 我行利率定价审批按照“考核到位、层级简化、权责明晰”的原则管理。“考核到位”是指全行各级经营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利率定价考核方 案,该方案应包括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客户经理等全部经营单位 和人员,覆盖本外币贷款等主要业务,考核结果须与考核对象的绩效直 接挂钩;“层级简化”是指全行各级经营机构在考核到位的前提下,利率定 价审批的流程要尽量简化,机构层级和人员环节应尽量精简,打破机构 藩篱,打破职级观念,以岗位替代职务,贴近市场,权限下沉,审批前 移;权责明晰”是指全行各级经营机构要有明确的利率定价权责划分,原

4、则上谁审批谁负责。第七条 全行各级本外币一般性存贷款业务的利率审批均须通过 定价系统进行测算。其余须上报审批但暂没有纳入定价系统管理的业 务,原则上采用一事一批的审批方式,上报的材料须包括但不限于*8 行业务利率申请审批表(见附1)、业务背景资料等。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本外币业务既可以执行固定利率也可以 执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在合同规定资金有偿占用的起止日期内利,率数值固 定不变,不受法定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利率确定方式。浮动利率是指在合同规定资金有偿占用的起止日期内利,率数值按 一定周期根据约定的计算规则(如以某一参照利率为基准上浮或下浮一 定幅度)进行调整的利率确定方式。第九

5、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人 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等,以上基准利率我行已经全部导入核心 系统。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基准利率是指国内外金融市场同业拆借 禾悻(LIBOR HIBOR SIBOR SHIBOR等)掉期利率、最优惠贷 款利率、美国国债利率等。第十一条 主要市场利率的具体起息规则为:(-)LIBOR SIBOR :隔夜使用公布日T +1 ,其余使用公布日T2;(二)HIBOR:使用公布日T+1;(三)SHIBOR:使用公布日T+1;(四)掉期利率(SWAP):使用公布日T + 2,并采用中间

6、价;(五)最优惠贷款利率(PR):使用公布日T+0 ;(六)美国国债利率:使用公布日T + 2 ;(七)美联邦基准利率、欧洲央行隔夜存款利率、欧洲银行同业隔 夜拆借利率:使用公布曰T+2。上述所提及的T除SWAP和美国国债利率指自然日之夕卜其余 均为各市场利率发布地或该币种所在国的工作日。同时,上述市场利率 总行已经按照假日规则导入我行核心系统。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 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利率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三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ALCO)是全行利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利率管理政策、利率定价目标、利率定价 策略和

7、利率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政策规定授权利率管理部门行 使相关职能。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利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组织全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制定全行各项业务的利率管 理办法、利率定价目标、利率定价策略和挂牌利率,并负责组织实施; 制定,确定新产品利率定价,设定并授予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相关 利率管理权限,接受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关于业务产品利率的询 价,受理和审批超过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行权限的利率申请统;一制 定和发布各项业务的指导利率以及FTP定价曲线,更新定价系统中的 相关参数;制定全行各业务系统中有关利率信息的设计标准,审定各业 务部门提交的业务系统有关

8、计结息功能的开发需求申请审,核全行各业 务系统利率管理的有关设置和维护核心业务系统的基准利率审;定全行 各项业务格式合同文本的相关利率条款;指导、监督、检查全行利率定 价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包括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 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现金管理部等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 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我行的利率政策,组织实施本条线利率定价战略 规划,负责落实及完成本条线利率定价年度目标;在利率管理部门的授 权下,确定和执行各自业务条线产品的利率定价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 和管理条线产品的利率定价;开发各业务系统,实现业务的自动计结息 及计提,对利率管理部门提出的客户情况的征

9、询及时给予答复。第十六条 分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其辖内利率管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负责审定分行利率管理政策和利率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分。行 计划财务部是分行辖内利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 执行国家和总行制定的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辖内各项业务的 利率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设定并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条线)相 关业务的利率管理权限,接受辖内分支机构关于各项业务利率的询价, 在权限内审批辖内分支机构的超权限利率申请对,于超过本分行权限的 负责向总行办理报批;审核和检查监督辖内业务系统中录入的利率信 息;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各项业务的利率执行情况;完成监管机关和 总行安排的其他利

10、率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利率系统和定价系统的开发、 运行及维护。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制定的利率信息设计 标准,统筹规划全行业务系统利率相关功能的实现方式,根据总行各业 务部门提交的业务需求书和总行计划财务部的审定意见开,发和维护相 关业务系统;根据全行利率定价的要求,开发、运行和维护定价系统。第十八条 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内部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体系,为利率定价提供风险管理技术手段的支持。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和总行相关通知更新营业厅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公告牌。第三章 利率定价管理第一节 利率定价基本规定第二十

11、条 我行的利率定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利率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实际利率水平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利率区间内。(二)风险与收益匹配。利率定价须坚持价值导向,遵循收益与风 险匹配的原则,坚持SROC目标回报要求,全面的测算各项成本和收 益,科学准确的运用价格杠杆,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进行定价。(三)以客户为中心。利率定价须坚持客户关系定价战略,统筹考 虑基于客户关系的整体风险收益。(四)差别化定价。利率定价应做到市场定位明确,细分客户层次, 实行差别定价。根据本行的目标客户群、竞争战略、在市场中的定位以 及周边竞争环境细分客户市场,按照金融产品的需求弹性,实施

12、差别化 定价。(五)贴近市场。利率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市场资金供求和市场竞争 能力,并结合自身的业务战略确定定价政策。(六)适时调整。利率定价应根据金融环境或金融成本的变化及时 进行调整,如当国家调整产业政策,某些行业成为受限行业,其预期和 非预期的风险显著增加时,应对其贷款进行重新定价,以覆盖承担风险。第二十一条 具体业务的利率定价须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收益、) 运营成本、信用风险成本、资本占用成本、税赋成本、目标利润率以及 交叉营销收益水平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一)资金成本(收益):指叙做业务的FTP价格。(二)运营成本:包括叙做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水平和分摊在单 位业务上的间接费用率,一般使用

13、百元成本费用率指标。(三)风险成本:指叙做业务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 风险等成本,在利率定价工作中使用较多的是信用风险。一般用预期损 失率来计量信用风险成本。(四)资本成本:指叙做业务占用的资本的价格,是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资本转换系数、资本成本率的乘积。(五)税赋成本:指叙做业务所须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六)目标利润率:指叙做业务预期达到的既定回报率,一般来说,贷款采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isk Adjust Return On Capita, 简称RAROC)来作为盈利目标,存款则一般采用单位存款利差或收益 率作为盈利目标。(七)交叉营销收益率:即除该业务本身以外,同一客户

14、在其他业 务方面给我行创造的综合收益率。第二十二条 具体业务的成本收益测算和客户关系定价方案应通 过定价系统进行,测算结果形成*行利率定价审批单,作为利率定 价审批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中,审批单上记载的情景派生业务,为该笔 业务派生的新增业务量,业务发生后定价系统将对派生业务的完成情况 进行追踪并通报,同时,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行部和业务人员,总行将 调整或取消其利率定价审批权限。第二节 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差异我行各项业务可以分为监管利率 和市场调节利率,监管利率是指利率定价受政府监管机关管制的业务利 率,市场调节利率是指完全由我行自主制定的业务利率。我行根据利率 定价的管理需要,按

15、照受管制程度的不同,将监管利率细分为为国家法 定利率、挂牌利率、浮动管理利率,并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利率,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不予浮动的业务利率。目前具体为: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证券公司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项优惠贷款利率、信用卡透支利率、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利率、非试点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活期存款 优惠利率等。对于国家法定利率,全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 变相提高或降低利率。第二十五条 挂牌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 础,在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由总行统一制定并对外挂牌公

16、告的业务利 率。目前具体为: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人民币1年期(含)以内的对 公存款利率、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挂牌利率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制定,总行计划财务部具体实施,全行统一执行。第二十六条 浮动管理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 基础,在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我行可针对不同客户灵活自主确定的业 务利率。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对公协议存款之外的人民币自 营存贷款业务(含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其利率为浮动管理利率。对 于浮动管理利率,由总行在可浮动的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浮动依据 和浮动管理权限,分行贯彻落实。第二十七条 市场调节利率,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行可根据市 场竞争状况、风险状况和成本收益情况完全自主确定的业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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