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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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绿化管理,规范公路绿化的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和服 务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增强公路绿化、美化效果,巩固绿化成 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用地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投资的,属于公路 占地范围内的公路生态绿化工程及植物防护工程的管理,公路林木的 采伐、移植及公路沿线乔、灌、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第三条:工作目标:保障公路安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体现首都特色及古都风貌,营生季相鲜明的景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 的路域生态环境。第四条:

2、工作原则:生态和谐、安全经济、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全市公路范围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各区 (县)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公路绿化管理严格执行交通部(jtj073-96)公路养护技 术规范、北京市公路生态绿化指导意见、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 范汇编及有关文件中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公路绿化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 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 调,易于管护”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

3、花,宜草则草。 要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本和效果的关系,坚持以功 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 满足横向、竖向行车空间要求,不降低主体工程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 公路绿化设计。通过采用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绿化技术措施,对公路 路基和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进行生态防护,控制水土流失,增强边坡 的稳定性,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行。第十条。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 调查,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 原则,进行公路绿化总体设计,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充分满 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第十

4、一条。公路绿化要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要 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合公路绿化具有 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营造出季相鲜明、多姿多彩的稳定 的植物群落。并融入“以人为本”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公路沿线因地 制宜设置停车港湾、观景平台和必要的休憩服务设施,努力构建人与 自然、路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第十二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第十三条。公路绿化规划设计工作需由具备有效设计资质的单位 承担。市局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200 万元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方 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5、设计标准和依据(一)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二)城市道路绿化条例(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13xx(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xx(六)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db11/t211-xx(七)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八)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工程管理(栽植工程)第十五条:计划编制(一)绿化工程年度计划按公路行政和技术等级,区域现实需求 和市局年度中心工作要求进行编制。(二)分局于每年 9 月份向市局报送下一年计划。市局经现场踏 勘调研、综合平衡后编制预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公路

6、分局。(三)每年 6 月中旬,分局依据上半年度的绿化现状,上报本年 度下半年生态绿化工程调整计划。市局根据各分局计划执行情况,依 据市交通委对路政局年度计划批复,对生态绿化工程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六条:组织实施(一)分局负责绿化栽植设计及概预算审批。分局负责组织对投 资规模 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市局负责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的审核发布和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企业须具备绿化施工二级 或以上资质。(二)对投资规模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局采用直接委托 的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三)工程管理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分局负责督促执行。(四)市局对栽植工程质量进行不定

7、期抽检,并提出口头或书面 意见。(五)绿化栽植工程当年苗木成活率指标 98%,保存率指标是95%。(六)分局负责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第四章绿化管护第十七条:计划编制(一)绿化管护计划按照分组管护原则进行编制。国、市干线公 路绿化资源为一级管护,区县级公路绿化资源为二级管护。(二)绿化资源数量具有动态变化特征,管护计划以当年数据库 的资源数量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数据基础。(三)绿化资源分为6 类。乔木、灌木、攀援植物、绿篱色带、 草坪、地被植物。(四)分局于9 月份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市局综合平衡后编制预 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分局。分局据此编制分解计划并实施,同时报送 市局备查。第十八条:

8、组织实施(一)绿化管护作业内容根据不同的抚育对象和实际情况而定, 包括浇水、施肥、整形修剪、中耕除草、防治病虫害、保洁、排涝、 刷白、防寒防盐、巡视、防火、资源普查等一系列培育工作。整形修 剪要根据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 距,危及交通安全。(二)分局与绿化管护单位签订年度管护合同,管护过程执行监 理程序,分局督促履行。(三)分局组织对绿化管护效果的检查,形成结论并存档。AA* 7TZ第五章采伐更新第十九条。公路树木采伐、移植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公路安全管理条例, 坚决杜绝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第二十条:路树采伐允许范围(

9、一)已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绿化效果差,影 响路容路貌的路树;(二)公路改建、扩建工程需采伐的树木;(三)原有路树影响通信、通电及光缆等设施架设;(四)开设道口需采伐路树;(五)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六)因其他自然原因需砍伐或更新的。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属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 擅自砍伐。凡符合路树采伐范围的路树,确需采伐的,按相关规定和 程序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但在汛期因风、雨等 原因造成的倒树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路树,为恢复交通,保证安全,可 先行处理,但要在下个月之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当时条件允许可 拍下现场照片备查。第二十二

10、条。路树移植应参照路树采伐、更新的审批程序执行,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路树采伐、移植,必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 和北京市林木移植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移 植,核发采伐、移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采 伐、移植许可证,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第二十四条:路树采伐作业要求:(一)注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现场组织井然有序,两端设定 作业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二)不得因路树采伐、移植造成中断交通,若需断路要到交管 部门办理临时断路或占路手续,请交警配合采伐工作,保证道路安全。第二十五条。路树采伐的收益,应用于绿化更新、公路生态

11、绿化 或者公路绿化管护。第六章内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动态路树资源库,路树资源数据库每年适时更 新。第二十条:统计报表(1)下一年绿化建议计划9 月 15 日分局报送;(2)绿化 管护分解计划3月 15日分局报送(3)绿化成活率统计11 月15 日分局报送(4)绿化保存率统计11月 15日分局报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 质或占用公路绿化用地。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路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赔(补)偿按北京市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执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2、一)盗伐、滥伐和损坏道路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道路树木、花草的;(三)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四)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五)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管理办法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 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促进公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 美化公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级公路是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含二 级)以上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进出口公路。第三条在武汉市行政

13、区域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的绿化规划、计 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 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公路绿化的科 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路绿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第五条公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绿化委员会 的领导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绿化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绿化委员会领导下, 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 内的公路绿化工作。第六条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公路绿化工作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路绿化工作

14、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二)制定完善本辖区内公路绿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编制公路绿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公路绿化工作经验交流、对口检查、评比考核、表彰 奖励。第七条市区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公路绿化管理部门,配备绿 化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及技术工作。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公路绿化的义务。第九条对在公路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政府、绿化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路绿化法规,损害、 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公路

15、绿化应纳入全社会的绿化之中。在各级政府及其绿化 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公路绿化工作。第二章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 据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 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公路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公路 绿化现状分析、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 地(如绿化分隔带、互通区、公路留地、服务区、养护用站房等公路 用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 应当包括:实施项目、路线、绿化形式、责任单位、投资概算、验收 时间及单位等。高等级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市交通 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公路绿化规划应根据公路建设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特点,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 原则编制,并纳入地方的绿化规划。第十三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应作为生态景观的基干林带进 行建设,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因地制宜, 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 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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