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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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筑安装业务的会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 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承包人以从发 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 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 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 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总承包人在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总包合同收入)贷:工程

2、结算(总包合同收入与分包合同收入之差,即自营收入)应付 账款(分包合同收入)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贷:应收账款(实际收到款)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自建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收入)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自营收入乘以相应税率)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一 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扣缴相关税费时(分包合同收入乘以相应税率)借:应付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支付结算价款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分包单位应

3、以开具 发票的收入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 证。二、分包业务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08年甲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甲公司又将 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负有代 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甲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并 缴纳税款。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总承包甲公司已 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乙公司,作为分包企

4、业入账的依据。请问该处理是否正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二)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 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 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x3.3%)。 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 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 税费132万元(4000

5、x3.3%)。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 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 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 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 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合并结 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50000000贷:工程结算收入40000000应付账款10000000。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0000

6、000贷:应收账款50000000。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设自建成本为35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0。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0。扣缴相关税费时,借:应付账款33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市 维护建设税21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00。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借:应付账款9

7、670000 (10 000000-330000)贷:银行存款 9670000。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 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总包单位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需开具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 表,并在此申请表上详细提供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项 目办根据上述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向转(分)包人提供已代扣代收 税款证明,转(分)包人据此至项目办开具发票,项目办对此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 收回。三、建筑安装劳务的税务处理(

8、一)建筑安装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目前建筑安装业务分包、转包营业税纳税问题,在实际经营中的确给企业带来了很多困扰,具体集中在建 筑安装业劳务分包转包的重复纳税、甲供材料的重复纳税、甲供材料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等问题, 目前营业税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主要有如下规定:1、扣缴义务及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又进一步明 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即:(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9、。(2.)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 的扣缴义务人。2、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 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安装劳务纳税地点的规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

10、为该 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4、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 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 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 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二)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由

11、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业务的拓展,会有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到机构所在地以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 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 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1、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2、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3、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

12、项目部。针对以上情况,建筑安装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 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 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 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2

13、、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 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 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 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 税的征收管

14、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 刀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三)转包安装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 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

15、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 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 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 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 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四)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分析1、“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2、甲供材征税的相关政策规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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