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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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 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 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 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等 4 类评价内容共 24 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 1)。被评价的样 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

2、 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 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 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 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 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 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

3、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 一次。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 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 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 个工作日内 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 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协议,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 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 方可中止评价。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 个工作日

4、内向质量评价实施 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 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 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 续扣分。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 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 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 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 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三、信息采集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

5、违规事实确认 单(详见附表 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 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 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 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 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 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 员将此情况注明在

6、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网上系 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 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 采集结束后 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 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 知单(详见附表 3,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 责人完成审查并

7、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 区)督(巡)查,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五、计分规则(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 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 分的,按0 分计算。Y X计算公式为:X=100-( 厂+ Mi )X

8、= Y W W =鼻 w = s / n其中ij, j k , r rYXi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Xi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N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 在建工程项目总数;YWj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Wj :企业单个项目第i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sr :某个项目第

9、r 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 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n: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 时, n 值为 1;Mi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 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 记 5 分;(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 5 分;(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 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

10、单进行改正而 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 以排除的,每次记 5分。(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 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 动态公布。七、监督管理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 施工行为评价表 2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3.

11、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安全检 查、TN-S接零保护系统、潜水泵使用、灭火器配备、宿舍、办公用房构件燃烧等级达不到A级。量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安全检查、TN-S接零保护系统、潜水泵使用、灭 火器配备、宿舍、办公用房构件燃烧等级达不到A级。附表1企业质福量建省安建全筑施文工企明业信施用综工合评行价为体系评价表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一序号价目 评项记分 分值1 2量为 行 一安1X检记 质、人 m 一 一 / 理1 经1 目注 项(1.1旻处

12、 L员8n、一 条十 六二 十第 二少 第例 工工条 设设三 建建十二0 分 5 记 加 参 场 到 m 二 理 经 目 项 叭 收 工 竣 程 工 2 1X 1X条 强 /( 条6 第3 O O O3 O5 B Gm 一 一 理人 经每 目项卸 定场 规创 按未 叭怖 收5 程附 工站72人 注责 zfk部pH 分O z(部J 分术 要诚 重沧 3单1.工处 1.施 3n条 条7- 7 条 19 3 - 4 0.M4第 6 1 第31101 丿/ O 2 3 2 -1 - 5 0 6 32 5 1- - -O 3 3 Au 1x 1X3 T T O / /5 J J B B B G D D查

13、 松 m - 一 理 管 常 日 2 1X组 班 工。 施分 4 8 未记 员, 人的 术认 技确 目、字 项签 并 前底 工交 施术 程技 工全 设安 建量 1质 2.行 1.进相就 厅格 省合 按不分 未核24 亠刖记 场训高 现培最 工育查 施教松 的全次 或者, 位或分 岗训8 的培记 新*:人 入教3 进舍现 在安发 员行每 人进, 业定的 作规业 2件作 2.、叉岗 1.关上n32.8o1.记条 二 十 三 第按核 未审 亠冃总 工、 施人 程责 工负; 项术分 分技OO 部必记 分企赶 大施现 较筑臭 性建每 险经, 危并的 在案工 业方施 企工始 施项就 筑专字 建制签 4编并

14、 1定意 1.规同n条 六 十 二 第项工 分施 部始 的就 大涎 较M 性过 险通 危并 的沆 模论 规傢 思专 一织 过J1 赴定。 在规分 业按8 企未记 工案起 施方一 筑工现 巻施发 5项每 2.专, 1.程的n条 六 十 二 第2一、质量 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 发现一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

15、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 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2.9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 现一起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 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 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 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 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 的,每次记8分。(注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 记8分。1.2.13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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