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助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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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助航标志 一、概述1、内河助航标志(简称内河航标)是反映航道尺度,确定航道方向,标志航道界限,引导船舶安全航行的标志。现行的内河航标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4日批准,1994年9月1日实施的GB5863-93年内河助航标志,并引用GB5864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2、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功能:内河航标是船舶在内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主要功能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3、决定河流左岸、右岸的原则:按水流的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游, 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 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和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

2、按下列顺序确定上、下游:(1)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2)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3)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端为下游;(4)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4、左、右岸航标颜色的确定:左岸为白色(黑色),右岸为红色;光色是:左岸为绿光(白色),右岸为红光。不必区分左、右岸的内河航标按背景的明暗确定,其颜色是:背景明亮处为红色(黑色);背景深暗处为白色。内河航标灯质应符合有关规定。5、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三类,即: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 二、航行标志航行标志指标示航道方向、界限与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和

3、桥涵标等十种。 三、信号标志为航行船舶揭示有关航行信息的标志称为信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及节制闸标等六种。 四、专用标志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的统称为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管线标及专用标等二种。 五、内河航标配布1、内河航标配布类别内河航标配布类别分:(1)一类航标配布:配布的航标夜间全部发光。白天,船舶能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能从一盏标灯看到次一盏标灯。(2)二类航标配布: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分段配布。在昼夜通航的河段上配布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与一类航标配布相同;在夜间不通航的河段上配

4、布不发光的航标,其标志配布密度与三类航标配布相同。(3)三类航标配布:航标配布的密度比较稀,不要求从一座标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对优良河段的沿岸航道可沿岸形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标,但每一座标志所表示的功能与次一座标志的功能应相互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航行。(4)重点航标配布: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和个别地点配布航标。优良河段一般仅标示出碍航物。根据需要与条件配布发光航标或不发光航标。船舶需要借助于驾驶人员的经验利用航标和其他物标航行。2、内河航标的配布原则航标配布应当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具体航行条件,简单明了地指出安全、经济而又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配布航标应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有效结合,务使每一座标志发

5、挥最大作用。由于岸标作用可靠,受自然界影响导致失常的因素比浮标少,因此应注意发挥岸标的作用。设置岸标时,可根据各河区具体情况规定岸标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俗称:作用距离),该值自标位处的水沫线起算。 设置侧面浮标时,应保证在航道同一侧相邻的两座浮标或同一侧相邻的浮标与岸标规定的最小安全航行距离的相连直线内,不得有小于维护水深或揭示水深的碍航物存在。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规定某些浮标和水中灯桩最小安全航行距离(自该标标位处起算)。侧面浮标设置地点的水深,可根据各个水位时期的不同维护水深而统一变更。在水位上升时期,侧面浮标的设置,应在保证维护水深的前提下,适当将航道放宽。在水位下降时期,可逐步缩窄航道

6、宽度,保持维护水深。 深槽河段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一般为航道标准宽度的两倍。如果沿岸航道宽度小于两倍航道宽度时,必须在碍航物近航道一侧设置侧面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在水面宽阔的河道上,沿岸航道的可航范围可以放宽,但最大不超过枯水河面平均宽度的三分之一。洪水期,河面增宽,水深、流速增大,因此,必须注意标示出淹没的河岸、岛屿和其它碍航物,并及时开辟经济航道。枯水期的航标配布应准确标示航道方向,注意标示浅滩航道的轮廓和揭示浅滩航道的最小水深。当水位陡涨陡落时,应及时调整标位,注意岸标不得距水沫线过远、过高或被水淹没。 在潮汐河段,航标的配布应当保证所揭示的航道在所规定的基准面下有足够的水深,并应注意潮

7、流变向时浮标的回转范围。在湖泊、水库及其它宽阔水域,应在岛屿、浅滩、礁石、通航河口适当配布示位标,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水网地区应着重标示河口、湖口、突出的岸嘴和弯曲的岸形,并在支河汊港处指示航行方向。3、 附 则在某些条件特殊的河流、过河标、沿岸标的标身可以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特定的形式,但其顶标必须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的有关要求, 并按河区作出统一规定。 六、长江下游航标长江下游航标,是根据内河助航标志(1993)而设置的昼夜航行标志,船舶 应直接利用现场各种标志、信号航行。武汉至江阴的航标配布, 是在主航道的沿岸设置各种岸标,指出沿岸或跨河航道所在,同时并用浮标标明狭窄弯曲地段的

8、航道轮廓或障碍物;此外缓流经济航道亦多用浮标标示。江阴以下因江面辽阔, 并受风浪海潮的影响,均以大型浮鼓、柱行浮标标示航道,并从原来的单侧设标改进为双侧设标,因此对安全航行有了进一步的保证。除了引导航行的标志外,还有各种根据需要而设置的信号标,如在浅窄水道或捷水道处, 当其水深接近于标准尺度时,即设置水深信号杆标示当地航道水深;在单线通行的航道则设置通行信号标以指挥上下交通。长江下游的航道和航标,由长江航道局所属南京航道区和汉口航道区分别管辖,以黄颡口为界。航道区以下设有航道段、站,船舶对航道、航标如有联系事宜,均可就近与有关机构联系解决海区助航标志 用以提供舰船定位,引导舰船航行,表示警告和

9、碍航物的人工标志。简称航标。分为目视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通常设置在通航水域及其附近,用以表示航道、锚地、碍航物、浅滩等,也可用以传送信息,如表示水深、预告风情、指示狭窄水道交通等。永久性航标的位置、特征、灯质、信号等,均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上。 目视航标亦称视觉航标。能使驾驶人员通过目力观察,迅速辨明水域,确定舰位,安全航行,是使用最多最方便的航标。常见的有灯塔、灯桩、立标、浮标、灯船和导标;激光导标也已开始使用。 音响航标能发出规定声响的航标。可在雾、雪等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条件下向附近舰船表示有碍航物或危险。包括雾号、 雾笛、雾钟、雾锣、雾哨、雾炮、水下振荡器等。 无线电航标利用

10、无线电波传播特性向舰船提供定位导航信息的助航设施。包括无线电指向标、雷达应答标、雷达指向标、雷达反射器等。 航标的设置原则、作用、涂色和灯光性质等,世界各国过去自成体系。1965年,国际航标协会(IALA)将世界原有的30多种海上浮标制度协调成为A、B两种系统。1980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上,以A、B系统为基础,经过修改,通过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五类。其中除侧面标志分A区域和B区域外,其他各类标志的内容和特征都是完全一致的。在A区域规定左侧标为红色,右侧标为绿色;而在B区域则规定左侧标为绿色,右侧标为红色。执

11、行A、B区域的国家与地区划分大致是:A区域包括欧洲、非洲、大洋洲和亚洲的一部分国家;B区包括美洲、日本、南朝鲜和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 中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 (GB4696-84),并从 1985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航标制度,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 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不包括灯塔、扇形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表示标志特征的方法:白天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表示;夜间以标志的灯质,即光色、灯光闪亮时间和周期表示;基本浮标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和杆形。而顶标形状只有罐形、

12、锥形、球形和叉形。中国海区的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分以下五类:侧面标志:根据航道走向布设,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示推荐航道、特定航道等。确定航道走向的原则是舰船由海向陆,即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按围绕中国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在复杂的环境里,航道走向由航标主管部门确定,并在海图上标示。当航船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的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的右侧。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航道左侧标和推荐航道右侧标。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北、 东、南、西四个象限,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必须与航

13、海罗经结合使用,标示可航水域在本标同名一侧。方位标志也可设在航道的弯道、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端。孤立危险物标志:设置或系泊在孤立危险物之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标示危险物所在位置,舰船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该标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置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线上,标示该标周围均为可航水域,舰船可在其任何一侧航行,该标也可代替方位标或侧面标指示接近陆地。专用标志:用于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锚地标、禁航区域标、 捕鱼作业标 等。各种不同用途的专用标必要时在有关航海资料中予以说明。 除海区助航标志外,还有内河航标。各国内河航标不尽相同。中国于1986年制定内河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5836-86

14、),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电器设备和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世界有关国家都不断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航标设备。如逐步淘汰以石油、乙炔为能源的发光器,代之以自动化、电气化、电子化的高性能强光发光器;使用太阳能电池、波浪和风力发电设备等能源;采用无线电遥控和监视方式代替人工看守等。(助航标志简称航标,是设置在各海区、沿岸、港湾及江河中,保证船艇航行安全的显著标志。其主要作用是: 1导航:引导船艇沿航标所指示的航道航行。 2避险:指示航道附近的沉船、暗礁、浅滩及其它危险物,指引船艇避开危险物或危险航区航行。 3定位:供船艇测定船位、确定航向。 4转向:作为转向目标。指示船艇正确转向。 此外,也可用于

15、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锚地、禁航区域、测速场、罗经校正场、江河中的单行航道、浅水河段等。助航标志可分为海区助航标志和江河助航标志两种系统,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系统。 海区助航标志 一、海区助航标志的分类 (一)按建筑结构分类 海区助航标志按建筑结构、设置地点和设置方法不同可分为固定航标和浮动航标两类。 固定航标主要包括灯塔、灯桩、立标。1灯塔:是设置在重要航道附近的塔状建筑物,涂有显著的颜色。顶部装有发光灯,射程远,一般有专人看守,发光比较可靠。灯塔形式有多种,但圆塔式最为 普遍.2灯桩:又称灯立标,是一种发光的航标,结构比灯塔简单,射程也小得多。通常是混凝土柱形建筑或铁架结构,“水中灯桩”是指设于水中孤立礁岩上的灯桩,其灯桩基座在大潮高潮面以下。水中灯桩的涂色与灯质和浮标系统一致。 3立标:是一种不发光的航标,结构简单。 浮动航标主要包括灯船、灯浮、浮标。 灯船:设置在不能设灯塔的重要航道附近。它是一种装有强发光设备的钢质专用船,有牢固的锚泊设备和较强的抗风流能力,有人看守,工作可靠。为区别于其它船只,一般均涂红色,桅杆下悬挂黑球。 灯浮:即灯浮标,装有灯器和锚泊设备的浮标,设置在无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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