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测绘单位在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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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津承担测绘任务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保障外省市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外 省市测绘单位。本规定所称外省市测绘单位,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或者设立 分支机构的测绘单位。第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外省市测绘单位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本

2、市测绘任务,与 本市测绘单位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津承担测绘任务须每年到市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质查验手续。第五条 办理测绘资质查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省市测绘单位测绘资质查验表 ;(二)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三)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四)在津办公地点证明材料;五)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外省市测绘单位所在省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查验的内容。查验内容属实的,在外 省市测绘单位测绘资质查验表签署查验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市测绘单位实施下列监 督管理:(一)测绘项目招标;(

3、二)测绘价格;(三)测绘成果质量;(四)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汇交。第八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任务,应当在签订测 绘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测绘任务情况书面告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本市委托单位须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其 测绘任务的外省市测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省市测绘单位的 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 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外

4、省市测绘单位测绘资质查验表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地址电话邮编上级主管部门资质 情 况证书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机关业务范围有效期年月日一一年月日在津分支机构名称在津联系人手机固定电话在津联系地址邮编外省市在津测绘单位行政 和技术 负责人概况姓名职称职务在 津 测 绘 人 员 概 况职称人数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 术 员其他合计测本市委名称负责人托单位地址电话绘邮编名称合同编号任合同金额(力兀)完成期限年 月日至年 月曰务类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情况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承担本市测绘任务的外省市测绘单位意见(章)年 月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查验意见(章)年 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另一份外省市测绘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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