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务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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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财务公司业务 财务公司业务介绍 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业务操作办法如下: 一、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同业拆借; (三)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四)结算类业务: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五)内部融资类: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销售融资类: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六)投资类:对金融机构进行股

2、权投资,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但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七)委托、代理咨询等其它中间类: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业务操作办法。 (一)结算类业务 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可在财务公司开设人民币及外汇账户,开户时提交开户申请书、法人代码、预留印鉴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汇账户还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原则上每个成员单位只开设一个结算户;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办理结算,使用财务公司的支付凭证办理结算往来。

3、(二)贷款 财务公司贷款对象为集团及其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将坚持“择优扶持”原则及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来进行信贷业务。财务公司贷款业务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贷款、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以及办理成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财务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审会”审批制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执行。贷款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贷款企业申请建立信贷关系(企业申请建立信贷关系与申请贷款可同期进行)。 2、进行贷前调查并由信贷员拟写企业调查报告。 3、由信贷员填写信贷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书按财务公司贷款办法中的审批程序逐级呈批。 4、贷款发放。 贷款的发放实行

4、四级审批制度。信贷员对每笔贷款经调查后填写信贷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表 1 在审批表中提出贷款意见(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送信贷部经理进行初审,再送主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信贷审查委员会最终审核。 贷款经逐级审批通过后,需办理如下手续: (1) 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2) 借款企业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担保; (3) 抵押贷款还需办理合同公证,保险过户和抵押物登记; (4) 填写借款借据,办理用款手续。 5、贷时监督使用 (1)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后要监督借款企业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 (2)必要时要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 (三)买方(消费)信贷 买方(消费)信贷是指:财务公司为企业产品购买者

5、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借款单位(人)应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财务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方式发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借款者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财务公司账户。 4、借款者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5、信贷员根据审查结果填写信贷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表在审批表中提出贷款意见送信贷经理进行初审,再送主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信贷审查委员会最终审核,实行四级审批制度。 6、通过审批后,借款者与财务公司签定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贷款合同。 7、借款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或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金采用等额偿还法,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8、借款者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财务公司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并计复利。 9、借款者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四)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系指财务公司作为出租人用自筹或借入资金,购进或租入承租人所需的设备,供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

7、租人支付一定租赁费的业务经营活动。融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和综合租赁等形式,融资租赁的操作程序如下: 1、选择租赁设备。承租人根据市场的要求和自己的需要选事实上所需的设备。 2、向财务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承租人根据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向财务公司提交租赁申请书,财务公司接到承租人的申请后派技术人员对客户进行审查,包括客户的经济效益、财务状况、 2 偿债能力等,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公司审批。 3、租赁谈判,签订租赁合同。由财务公司、承租人、设备制造商共同参与,对有关设备的规程、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技术指标、供货日期、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索赔与仲裁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后,

8、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有关合同。 4、购进设备。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财务公司向设备制造商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会同承租人对设备进行验收。 5、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 6、租赁到期后,设备的处理。租赁期满后,根据合同的规定对租赁设备进行处理。目前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承租人将设备退回财务公司;二是续租;三是由双方协商,将设备出售给承租人。 (五)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是财务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为集团内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业务品种。它是财务公司根据委托人的请求,为其向收益人担保某种义务,并承诺在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证明。担保业务一般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办理担

9、保业务的程序为: 1、债务人向财务公司提交委托担保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副本及有关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2、财务公司收到委托担保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3、经财务公司审查同意后,与债务人签定委托担保合同,必要时与债务人、反担保人鉴定反担保合同。 4、担保责任的发生及处理。 5、合同到期终止。 (六)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信托业务的一种,是财务公司(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

10、金额发放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到期收回本息的金融行为。财务公司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后,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监督贷款的使用,并督促贷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财务公司只办理对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业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程序如下: 1、委托人与财务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2、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委托存款。 3、委托贷款的审查和发放。 4、委托贷款的检查。 5、委托贷款的展期、转期或利率调整、逾期罚息。 6、委托贷款的收回。 (七)委托投资 委托投资是指财务公司作为委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投资管

11、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从事股权、证券等投资业务,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委托投资业务主体包括受托人和委托人。受托人是指财务公司。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产的集团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对象包括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的权益性股本投资业务。证券投资是指对股票、证券、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委托投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接受投资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 2、委托投资业务实行审批制度,采取逐级申报、审核、批准的方法,包括合同的审批和投资方案的审批。 3、委托投资业务应当在委托人的专门账户上运作。 4、委托投资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应当

12、分别建帐、单独核算。对不同委托人的委托投资业务也应当分别建帐、单独核算。 5、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专业技能管理投资。 6、根据委托人的性质、受托投资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因素,公司应当提供不同的委托投资组合。 7、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委托投资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向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委托人作书面报告,并及时处理委托人的查询。 8、必须保存处理委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对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9、在合同终止时应当及时清算并将委托投资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八)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又称信用调查。是财务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指

13、定的有关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或对客户自身进行调查,以向业务对象证明其自身资信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公司在办理资信调查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交资信调查申请书。财务公司经过审查同意后,与客户签订资信调查委托协议,明确资信调查的内容和要求及有关经济责任。如客户要求财务公司出具资信证明,财务公司还必须对客户经营状况、信誉、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财务公司方为客户签发资信证明。 (九)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从事集团成员单位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企业债券必须由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集团成员单位发行。财务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券,必须经营

1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符合法定发行程序。财务公司只以证券代销方式销售债券,即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财务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与发债企业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发行债券企业必须在财务公司开设债券销售费用账户。财务公司通过专用账户对债券销售收入及有关资金结算进行帐务处理。 3、债券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代销期满15日内,财务公司应与发行人共同将债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代理销售债券手续费根据承销债券合同由发债企业支付给财务公司。 (十)信用鉴证。 信用鉴证业务,实际上是担保业务的延伸和补充。它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购销双方要求财务公司对双方的经济合同给予鉴证,提供信用担保或结算付款鉴证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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