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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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 及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and safety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CJJ 58-94主编单位: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建标199443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主编的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8-94,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

2、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7月7日目次1总则4.8清水池7供水设备维护2水质监测4.9厂级调度7.1一般规定2.1原水5供水设备运行7.2水泵2.2净化水5.1水泵7.3电动机2.3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5.2电动机7.4变压器2.4检验方法5.3变压器7.5配电装置2.5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法5.4配电装置7.6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3制水生产工艺标准6供水设施维护7.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3.1一般规定6.1一般规定7.8仪器仪表3.2工序

3、质量标准6.2取水口设施8安全4供水设施运行6.3输水管线8.1氯、氨使用安全4.1取水口6.4投药设施8.2电气安全4.2原水输水管线6.5混合絮凝设备附录A聚合氯化铝检测方法4.3预沉6.6沉淀(澄清)设施附录B滤料分析法4.4投药混凝6.7过滤设施附录C本规程用词说明4.5沉淀6.8清水池附加说明 4.6机械搅拌澄清池6.9消毒设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设施)4.7滤池(普通快滤池)6.10排水设施维护1总则1.0.1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的城镇供水厂。1.0.3城镇供水厂的运行、

4、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水质监测2.1原水2.1.1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1.2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的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报告。2.1.3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的重点检测项目进行超前的自动连续监测。2.1.4大型的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的范围内划为

5、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并(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2净化水2.2.1净化工艺中,应在沉淀池(澄清池)出水部位、滤池池后水部位、送水泵房(出厂干管)等处设置工序质量检测点。2.3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2.3.1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监测项目和频率表2.3.1 水样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水源水监测点浑浊度、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蛋白性氮*、氨氮、亚硝酸氮*、硝酸盐氮、耗氧量*每月14次取水口水温、臭和味、浑浊度、氯化物、色、氨氮、亚硝酸氮*、pH、溶解氧、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藻类

6、总数*、铁*、锰*、碱度*、硬度*、总磷*、总氮*、总a放射性*、总放射性*每日至少1次蛋白性氮*、硝酸盐氮每周1次GB 5749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水源井)每季1次沉淀水浑浊度、余氯12h1次滤后水浑浊度、余氯12h1次清水库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12h1次出厂水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含地下水)每小时12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含地下水)每日1次水温、臭和味、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亚硝酸氮、耗氧量、铁*、锰*、氨氮(含地下水)每日13次GB 5749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每季1次注:表中*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2.4检验方法2.4.1检

7、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规定。2.4.2浑浊度宜用以甲簪聚合物标准液标定的散射光浊度仪检测。2.4.3余氯应用邻联甲苯胺比色法检测。2.5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法2.5.1净水原材料应在新进厂和久存后使用前进行检测。2.5.2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5.2的规定。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表2.5.2 原材料种类检测项目检验方法硫酸铝铝、铁、游离酸、水不溶物、砷、铅、比重;液体硫酸铝应增检PH值净水剂硫酸铝GB 3151无水氯化铁氯化铁、氯化亚铁、游离酸、砷、不溶物、铅净水剂无水氯化铁GB 4482氯化铁溶液氯化铁、氯化亚铁、

8、游离酸、砷、不溶物、铅、比重、水不溶物净水剂氯化铁溶液GB 4483硫酸亚铁硫酸亚铁、二氧化钛、游离酸、砷、铅、水不溶物水处理剂硫酸亚铁GB 10531聚合氯化铝密度、水不溶物、pH值、氧化铝、碱化度宜符合附录A的规定石英砂含泥率、筛分、盐酸可溶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白煤(无烟煤)筛分、盐酸可溶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3制水生产工艺标准3.1一般规定3.1.1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供水厂应制定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3.1.2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2.3的

9、规定。3.1.3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3.1.3.1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的规定。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项目,应配置连续测定仪,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3.1.3.2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3.1.3.3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率应达到100%,检测率应达到95%;已建水厂宜达到以上标准。根据供水量的变化,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的生产水量应进

10、行控制。3.1.3.4净水药剂的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并合理控制加注率。3.1.3.5供水的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记录,并控制最大用电量。3.1.3.6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应制定、实施点检制度,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3.1.4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与供水厂的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的需要。3.1.5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保证生产运行可靠,必须有适量备用设备。各个工序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3.1.6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的要求。3.2工序质量标准3.2.1投药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

11、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3.2.1.2没有自动控制运行的供水厂应以搅拌试验(每天不少于一次)确定合理的加注率。3.2.1.3混凝剂应经溶解后配制成标准浓度进行计量加注。3.2.1.4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投加点,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压力投加。3.2.1.5与药液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装置,均应采用耐酸材料或进行衬涂。3.2.1.6当原水浊度低于3度时,仍宜投加适量的混凝剂或助凝剂。3.2.1.7使用助凝剂时,应根据助凝剂的特性正确选择投加点。3.2.2混合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混合应快速、均匀。3.2.2.2泵前投药的,可利用水

12、泵叶轮的转动进行混合;泵后投药的,可选用管道混合、静态混合器、机械搅拌等混合方式。3.2.3絮凝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絮凝应达到絮体密实而且大,与水体分离性好,易沉淀。3.2.3.2絮凝池的出口处凭肉眼观察(或取投加混凝剂混合后的水样做烧杯搅拌实验),应有明显的絮凝体出现,并应防止絮体破碎。3.2.3.3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3.2.3.4应定期排除絮凝池内的积泥。3.2.4沉淀(澄清)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4.1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积泥泥位(泥渣沉降比

13、)等工艺参数。3.2.4.2沉淀池的进水区、沉淀区(包括斜管的布置)、积泥区、出水区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3.2.4.3应定期或定时对沉淀(澄清)池进行排泥。3.2.5过滤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5.1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其浊度不宜超过2度。3.2.5.2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滤速、运行水位、过滤损失水头、冲洗周期、冲洗强度、冲洗时间等工艺参数。3.2.5.3滤池的滤料、承托层和配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3.2.6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经消毒后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l,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的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厂水水质要求。3.2.6.2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的投加装置的计量进行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3.2.6.3应保证氯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的接触时间。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的,接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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