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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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structures of tall buildingJGJ 3-200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9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通知建标2002138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3-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3.2.2、3.3.1、3.

2、3.2、3.3.13、3.3.16、4.7.1、4.8.1、4.8.2、4.8.3、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8、7.2.26、8.1.5、8.2.1、9.2.4、9.3.7、10.1.2、10.2.8、10.2.11、10.2.15、10.3.3、10.4.4、10.5.2、10.5.5、11.2.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以及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局部修订的通知(建标1997144号)发布的该标准1997年局部修

3、订条文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进行了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荷载和地震作用;4.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5.结构计算分析;6.框架结构设计;7.剪力墙结构设计;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9.筒体结构设计;10.

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1.混合结构设计;12.基础设计;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14.附录A附录E。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提高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混凝土结构高层民用建筑,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除A级高度外,增加了B级高度,对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的规则性、作用效应计算及构造措施提出了比A级高度更严的规定;2.增加了特一级抗震等级的计算和构造措施;3.补充、修改了荷载和地震作用计算;4.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的规则性界限,强调概念设计的重要性;5.修改了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增加了150m以上高层民用建筑的舒适度要求;6.补充、修改了结构计算分析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楼

5、层地震剪力控制和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地震作用计算,结构重力二阶效应计算,修改了稳定计算和倾覆验算,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柱地震剪力的调整方法;7.补充和修改了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及筒体结构体系中结构布置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板柱-剪力墙结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8.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框支柱等内力增大系数,增加了剪力墙轴压比限制条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规定;9.增加了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以及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10.补充、修改了基础设计、结构施工的有关规定。本规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

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本规程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徐培福 黄小坤 容柏生 程懋堃 汪大绥 胡绍隆 傅学怡 赵西安 方鄂华 郝锐坤 胡世德 李国胜 周建龙 王明贵1 总则1.0.1 为在高层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混凝土结构(包括钢和混凝土的混合结构),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7、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场地的高层建筑。1.0.3 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1.0.4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三个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1.0.5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8、中应注重概念设计,重视结构的选型和平、立面布置的规则性,择优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加强构造措施。在抗震设计中,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使整个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1.0.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tall building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建筑物。2.1.2 房屋高度 building height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2.1.3 框架结构 frame structure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

9、的结构。2.1.4 剪力墙结构 shearwall structure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5 框架-剪力墙结构 frame-shearwall structure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6 板柱-剪力墙结构 slab-column shearwall structure由无梁楼板与柱组成的板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7 筒体结构 tube structure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本规程涉及的筒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两

10、种:1 框架-核心筒结构 frame-corewall structure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2 筒中筒结构 tube in tube structure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2.1.8 混合结构 mixed structure,hybrid structure本规程涉及的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2.1.9 转换结构构件 transfer member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型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2

11、.1.10 转换层 transfer story转换结构构件所在的楼层。2.1.11 加强层 story with outriggers and/or belt members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外伸臂(梁或桁架)结构的楼层,必要时还可沿该楼层外围结构周边设置带状水平梁或桁架。2.2 符号2.2.1 材料力学性能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2.2.3 几何参数2.2.4 系数2.2.5 其他3 荷载和地震作用3.1 竖向荷载3.1.1 高层建筑结构的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3.1.2 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受力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

12、他施工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验算施工荷载对结构的影响。3.1.3 旋转餐厅轨道和驱动设备的自重应按实际情况确定。3.1.4 擦窗机等清洗设备应按其实际情况确定其自重的大小和作用位置。3.1.5 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应采用下列两款中能使平台产生最大内力的荷载:1 直升机总重量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局部荷载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确定。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动力系数可取1.4;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表3.1.5取用;2 等效均布活荷载5kN/m2。3.2 风荷载3.2.1 主体结构计算时,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3.2.1

13、)式计算,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3.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3.2.3 位于平坦或稍有起伏地形的高层建筑,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3.2.3确定。地面粗糙度应分为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3.2.4 位于山区的高层建筑,按本规程第3.2.3条确定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后,

14、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3.2.5 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s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 圆形平面建筑取0.8;2 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下式计算:3 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4 下列建筑取1.4:1)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2)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3)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5 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3.2.6 高层建筑的风振系数z可按下

15、式计算:3.2.7 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型系数s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3.2.8 房屋高度大于200m时宜采用风洞试验来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风洞试验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平面形状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3.2.9 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型系数s不宜小于2.0。3.2.10 设计建筑幕墙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幕墙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3.3 地震作用3.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3.3.2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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