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社工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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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线社工谈心如何提高案主见面率(1) 案主见面率是对我们禁毒社工的指标考核之一,也是我们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开展个案工作 的基础。如何与案主见面争取做到高见面率是我们在第一阶段工作中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北新泾地区是长宁区的人口导入区,九十年代初期上海市政动迁的棚户区居民被安置在这里 的比较多。我们的案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家庭条件处于中下水平,在册的案主有百分之六十 因为自己曾经吸毒而又无一技之长只能靠低保维持生活。我们通过向居委干部了解案主情况 的方式,结合各居委会固定在每月的八日、九日两天为申领低保者盖章领钱,我们在这两天 内分别前往各个居委会等候,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见到那些申领低保的案主,包括

2、一些人户 分离的。一方面可以在自然状态下对他们进行观察,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居委干部的介绍让 他们知晓我们社工,同时在第一时间与他们进行自然的沟通,聊聊家常,问问情况,获取他 们的信任以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通过多种方式的并举,例如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等,我们北新泾街道在册案主的见面率达到 了人在户在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努力探索,不断尝试和总结新的 工作方法,为禁毒社会工作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的道路不断前进!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长宁北新泾社工点 金旭矫治社会工作概述一、矫治社会工作的涵义所谓矫治社会工作就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士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运用专业理论和 方法,动员一

3、切有关个人、家庭、团体及社区等资源,帮助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 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满释放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矫正错误、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 生活并积极地发挥其潜能的一种专业福利服务。这个界定蕴含了以下三方面的涵义:1、矫治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矫治社会工作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工作一样,是在社会福利制度内的一种专业化的服务和社会 福利的发送渠道,进而言之,矫治社会工作是通过组织动员社会资源,改变处在违法犯罪情 境中的人员的心理结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使之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带有福利性的社会 服务。2、矫治社会工作和司法矫治体系具有密切联系矫治社会工作所施行的专业服务一般是建立在国家颁

4、布的相应的法律基础之上;矫治社会工 作还贯穿于整个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矫治社会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最终目的一样: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3、矫治社会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在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密切合作之中,矫治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理念及理论的指导下,运用个案 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多种专业方法,为罪犯或其他越轨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二、矫治社会工作的成员组成从海外的经验来看,矫治社会工作者一般由职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员组成。1、专业矫治社会工作者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专业矫治社会工作者有不同的称呼,如称“福利官”、“感化主任”、“辅 导员”、“专职观护人”以及“社会工作员”,

5、等等,虽然称谓不一,但实质上都是指从工作 部门或服务机构领取固定薪资、专门从事罪犯和违法人员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由于矫治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的职业,所以对工作人员的选择就有特别的 要求。美国早在1931 年“全美法律观察及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中就提出:只有具备足够的 技术训练与经验者,才有资格遴选为观护人。台湾的观护人的选择资格是获法律、教育、社 会或心理等学科大专以上学历者,或是参加“观护人”高等考试且合格者。而香港法例则规 定:感化主任必须由持有大学学位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方可担任,上岗前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有 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2、矫治社会工作志愿人员追溯历史,矫治社会工作本身

6、就由志愿人士所首创。在犯罪现象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 的当今社会,无论是从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利用还是从具体的效果和服务的灵活性等方 面来说,矫治社会工作更加需要许多不以矫治社会工作为专门职业、利用空闲时间并出于奉 献的热忱精神来从事矫治服务的志愿人员。在海外,挑选矫治社会工作的志愿人员一般有如下一些条件:(1)拥有良好声誉,正直善良且有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2)热心公益,具有奉献意识,对罪犯矫治工作有兴趣且对服务对象不持偏见;(3)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以保证与服务对象经常接触和提供服务;(4)有比较健壮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三、矫治社会工作的历史和发展 现代矫治社会工作起源于1841年的美国,

7、其创始人为美国波士顿一个名为约翰奥古斯(John Augustus)的鞋匠。他常到监狱探望囚犯,更恳求法官对那些犯事者暂缓处分并替其 保释外出,以观改变。在他的关怀、诱导与协助下,犯事者得以痛改前非,从新做人。自此, 奥古斯先生倡导的“感化精神”为美国各州相继仿效并自1878 年至 1900 年之间美国陆续制 订了有关感化的法律,乃至1925 年,联邦观护法案在美国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 矫治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建立起来。英国早在 1887 年就制定了确立“感化精神”的初犯法。 1907 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 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同时确立了由法院任命的专职人 员以

8、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的矫治社会工作格局。 1925 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每一 司法裁判区设立一个“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治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其他一切行 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治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日本矫治社会工作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成功和最有效的。早在 1947和 1949 日本分 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有关预防和感化矫治罪犯的法律 建设新时期。至今,日本的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少年法、少 年院法、妇女辅导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治有关 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在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上,既有

9、更生保护委员 会、保护观察所、刑务所、少年院、司法矫治机构,又有更生保护会、兄姐会等团体,同样 形成了一整套犯罪矫治的服务网络。香港的矫治社会工作制度主要是在20世纪 30 年代从英国引进, 1938年在司法工作系统中 设立感化部, 1948 转由社会局承担感化工作。 1950 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逐 渐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矫治社会工作也逐渐发展起来。在1965 年发表的“香港社 会福利工作的目标与政策”中,申明政府必须执行法庭付托的有关羁留(指监狱以外)感化 及监护工作。在 1973 年以后香港多次发布的白皮书中,再三重申:利用多种社会工作方法, 协助不同年龄的男女过犯改过

10、自新;利用感化机构及善后辅导服务,尽可能协助青少年自新, 使之成为社会有用的一份子;非政府机构为受感化者、感化院假释院童及释囚提供辅助性质 的住宿照顾,并提供个案服务、康乐及就业服务等。进入20世纪 80年代中期,香港积极倡 导“服务社会令”,贯彻一向以来的“社区为本”的精神,这种服务方式提供了除监禁以外 的罪犯矫治的另一种选择,更揉合并动员了有关社会资源,促进了矫治社会工作向更专门化 方向发展。摘自范明林编著社会工作实务(下)(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资格考核培训试用教材,内部资料)矫治社会工作的哲理基础和基本理 论一、矫治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矫治社会工作的哲理基础,与积极性的“人道主义”思想及价值观

11、具有密切的联系。人道主 义的价值观主要包括:1、承认每一个人生而平等且都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 2、承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生物的、心理的与社会的有机体;3、承认人类生而自由;4、认为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个人与他人与社会是互相依赖的。因此,个人和社会彼此都 有责任维护双方的发展。社会应该帮助个人排除其在发展道路上的障碍;5、认为人类需要不断努力,设法改进,重建社会,预防社会病态和罪恶的发生;6、人人均有尊严且应该得到尊重;7、人人都有追求自由平等和自我发展的权利。人道主义思想成为整个社会工作的价值基础,社会工作基本假设:尊重他人、人是独特个体 以及人有改进能力等,其核心内容就来自于人道主义价值

12、观念。这样的思想运用于罪犯的矫 治上,就是相信人有潜在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必须给予机会才能充分发挥。人的可塑性和尊 贵正在于此,因此,纵然偶一失足犯法,也绝不该受轻视或唾弃;反之,应该保障其个人权 利,给予机会自新。二、矫治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用于指导矫治社会工社的理论有多种类型,有些理论重在解释罪犯犯罪的内外原因,有 些理论则着眼于罪犯的人道化矫治。1、社会解组理论社会解组理论是从社会结构角度来解释个人越轨或犯罪。其基本观点是:(1) 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充满活力的系统,通常情况下,这个系统的各部分是相互联系和 相互协调的。一旦出现某事件改变了某部分功能,其他部分必须重新协调来适应这种变化。 否则会

13、使各部分彼此脱节,丧失其功能。各部分之间缺乏适应或适应不良就会产生社会解组 现象,进而造成个人越轨直至犯罪。(2) 般而言,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出现社会解组:a.缺乏足够的社会规则来引导人 们行为;b.各种社会规则相互矛盾以至于人们无所适从;c.传统崩溃使社会失去控制力。而 社会解组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对个人造成紧张、压力、失范,导致个人解组和个人行 为越轨。2、偏差行为理论偏差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个人偏差行为的出现并非源于社会解组或社会缺乏制约性 的规则,而是由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偏离了某个社会位置所规定的角色行为,违反了社会所期 望的规范。具体来说,对偏差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偏差行为的方

14、法,在偏差行为理论中 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偏差行为的产生不一定是社会解组所造成的,而是社会提供给人们的机 会不均等,使得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目标,而另一部分人却没有合 法的通道,只好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和非法手段来达成目标。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要解 决偏差行为,一条良策就是重新分配生活机遇。这种观点的形成深受美国社会结构学派的代 表人物罗伯特默顿(Rober Merton)所提出反常理论的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偏差行为的产生虽受社会解组的影响,但是根本上是不恰当的社会化的 结果。个人在所属的初级团体中学习行为规范,如果这个初级团体的行为模式本就偏离社会 规范和社会期望,

15、那么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就会不知不觉地学会偏差行为。因而解决偏差行 为的方法是重新社会化,鼓励人们增进与合法行为模式的联系,同时劝阻人们减少与非法行 为模式的接触,以避免受到不良影响。这种观点是在美国社会学界中社会过程学派的代表人 物桑斯兰(Eduin H.Sutherland)所创立的差别结合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3、社会连接理论社会连接理论由赫胥(Hirschi)于1969年提出,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本能 或倾向,而人和社会如果建立起“社会连接”,则可以减少或避免犯罪。赫胥指出,当一个 人感受到社会道德与社会秩序对他的重要性,一个人能了解到社会上多数人对他的期望,这 个人与社会就有

16、了连结,也就比较不容易犯罪。如果一个人反对社会的价值观与信仰,任由 人的本能从事,完全不在意别人对他的看法,这样的人就缺少了社会连结,他就比较容易犯 罪。社会连结的内涵可以包括依附、奉献、参与、信仰等。4、新社会防卫论1950 年法国犯罪学家安塞尔,在 19 世纪末的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人倡导的以预防犯 罪和保护社会为目标来改革刑事政策的社会防卫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社会防卫论,它为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矫治社会工作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思想主要有如下几点:(1)同罪犯作斗争不是为了对个人的惩罚,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社会成员;(2)通过个人和社会隔离的方法,或者采用对罪犯合适的矫正与教育措施,把犯者转变成 守法的公民;(3)刑法的“人道化”应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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