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评价合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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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防洪评价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工程地点为淄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

2、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法律、法规及主要技术标准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防洪标准(GB50201-94) 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7、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44-93 )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稿) 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0、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

3、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名称:*防洪评价;设计内容:(1)河道基本情况;(2)管道穿越河段上下游现有堤防、水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情况;(3)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情况;(4)河道历史演变情况调查;(5)设计洪水复核;(6)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7)河势影响分析计算;(8)防洪综合评价;(9)工程影响防治措施;(10)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用地范围内现状平面地形图(包括电子版); 2、建设项目规划布置总平面图(包括电子版);3、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4

4、、其他有关项目区交通、绿化、土方调配等方面的概况说明。以上资料应在签定合同后三天内提供。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防洪评价报8份,签定合同并提供资料后25天内提交送审稿,评审完成后5天内提交报批稿。 第七条 费用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第八条 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人提交全部 评价报告,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第九条 双方责任9. 1 发包人责任9. 1. 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5、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6、,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

7、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 设计人责任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适当向发包人支付赔偿

8、金。9.2.3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

9、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为止。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12.7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2011年3月9日账 户:开户行: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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