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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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科职院2013109号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 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 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 理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 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三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为时间 单位,以必修课制和选修课制相结合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 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学 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办

2、理有关手 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第二章 课程设置第四条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岗位方向课等组成。第五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 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实践 性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以选读的课 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1. 必修课:公共基础必修课由各专业教研室与相应的课 程所属教研室共同设置;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岗 位方向课等由各专业教研室设置。2. 专业选修课:由各专业教研室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 求进行设置。3.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公共教学部、学工部及各系 设置并建立公共选修课数据库。4. 必修课

3、和专业选修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 学、均衡设置。第三章 课程修读第六条 各系在新生入学时,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详细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毕业要求。 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 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选修公共选修课。第七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原则上按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的规定开课。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学工部、各系部组织 学生选课,选课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 无故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第四章 学分计算和获取第八条 学分与绩点。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认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学分包括课程学分 和非课程学分,即分别通过

4、修读课程和参加课外实践等活动 而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学生课程考核或课外实践活动的 成绩折算所得,是考核和比较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手段。第九条 课程学分数按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 程性质确定。人文素质类课程按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 人文素质教育实施意见(温科职院201364 号)执行, 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方法及规 定如下:1. 学分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2. 普通课程一般每 16-18 学时计 1 个学分。3. 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 1 个学分。第十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 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 规定进行补

5、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 学分,但不计绩点。1.考核成绩与绩点折算方法百分制成绩90-10080-8970-7960-6960绩点4.0-5.03.0-3.92.0-2.91.0-1.90.0五级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4.53.52.51.50.02.学分绩点计算方法某门课程学分绩点,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丫所学课程(环节)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丫所学课程(环节)的学分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获取。课程学分是指专业

6、人才培养 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1.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 考核评价成绩达到 60 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 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 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2. 独立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训周),学生出勤率达 3/4以 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综合实践教学作为 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3. 课证融合课,可以实行“以证代考,” 考级通过,取得相 应学分。第十二条 非课程学分取得。非课程学分由互认学分和 奖励学分构成。1. 互认学分是指参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会培训、 网络学习或校际课程等途径获得的学

7、分。学分互认需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2.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 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经活动具体负责部门审批,按照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奖励学分认 定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相应学分。3. 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创业实践活动、技能大赛、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业绩,并且突破学分奖励 文件中规定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学分授予方案并出具证明 材料,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另行审议。4. 以上非课程学分,属于同一范畴和类型的,以最高学 分为准,不重复计分。5. 互认学分及奖励学分,所获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第五章 补修(考)、重修与

8、免修第十三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及时 申请补修。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两周内提出补修申请,填 写温州科技职业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审 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补修。补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具 体开课情况或插班补修或自学补修,期末参加相关年级相应 课程的考试。如上课、考试时间皆有冲突,可参加该门课程 的补考,考试成绩视同缓考处理,如学生至毕业学期学校仍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可在毕业前补考时申请考试。第十四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 60 分(或及格),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 重修。重修成绩在 60

9、 分以上者,仍按 60 分计。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旷(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以旷(缺)考或作弊论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 读。第十六条 重修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 程的学习和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 30 人以上者,则 由课程所在系部在对应的下一学年学期利用学生课余时间 集中统一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 30 人或与其 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课程所在系部批准,可采取教 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第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 修读

10、合格的课程,与现专业课程要求一致或高于现专业课程 要求的,经各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免修,实行学分互 认。第六章 学籍预警、转级学习第十八条 学籍预警。根据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籍预 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 同级专业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 受到一级学籍预警或连续两次受到二级学籍预警的学生,建 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二十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需重新交纳学年 学费。学院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第七章 学习期限与毕业、结业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为学 习年制的 2 倍。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

11、培养方案 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毕业要求,即准予毕业。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完相应的课程学分,可在教师 指导下自谋实习岗位,进行毕业设计。达到毕业条件后,申 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其所申请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第二十四条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规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 重考或者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学分。 在符合毕业要求后,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 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公选课学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事项, 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3 级学 生开始执行。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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