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典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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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典当合同动产质押典当合同1 (合同编号: 20xx质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实际典当额为 (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 % ,(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为 %每月交付。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

2、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典当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

3、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5、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二) 本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典当行、质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乙方(当户、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资金,典当合同编号为 年衡盛典当字第 号(当票编号为 )。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典当资金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典当合同设立的典当金额、期限及费率: 1、 典当金额(当金) 元整。 2、 月综合费率: ; 月利率: 3、典当期限:本典当质押合同

6、的质押典当期限为,自日至 日,首次申请当期为 ,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典当合同(当票)上予以确认(典当手续可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期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典当合同(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 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动产作为本次典当资金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典当资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

7、,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 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 如质押物有所有权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

8、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典当资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 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典当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

9、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 额的 0.3 %计收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 0.5 %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质押物处置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 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第十五条 拍卖质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甲方的质押

10、担保金额、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 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经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规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 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申请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 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

11、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甲方:广州衡盛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质押物清单 2、质押物价值协议 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 4、出售、拍卖委托书、过户委托书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2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平

12、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典当金额、当期及费利标准 1.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以下简称“当金”。 1.2当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1.3费利:本合同月利率为 %,月综合服务费为 %,两项合计为 %,以下简称“费利”。如当期大于1天小于或等于15天,则费利按半个月收取;如当期大于16天小于或等于30天,则费利按一个月收取,依此类推。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当金用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当物 3、乙方以其 提供质押担保, 货物详情: 估价金额: 第四条备案登记 4、乙方当物需要到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

13、工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5.2甲方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不足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或要求担保方清偿不足部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6.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和费利。 6.3在借款期间,如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委托所在市辖范围内拍卖行拍卖当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2如乙方未能在当期内归还当金,可和甲方协商当期延长 个月,但费利在原有的基础上上浮50%,即月费利为当金的 %,直到当金与费利全部归还为止。如乙方逾期未清偿债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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