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黑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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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炭黑行业准入条件(公示稿)一、炭黑准入条件的适用范围1.1总则 为促进炭黑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安全生 产,保护环境,使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减少资源浪费,实现炭 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准入条件。1.2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以烃类化合物(气态或液态)为生产原料使用不 完全燃烧裂解法生产橡胶用炭黑的企业。二、安全生产 用于上述炭黑生产的装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防止静电 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危险化

2、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 号)等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三、环境保护 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有关国家标准均为现行标准,在 国家颁布相关环境保护新的排放标准之后,本“准入条件”按新的 国家标准执行。3.1炭黑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和相关固体废物污 染控制标准、及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的有关要求。 3.2炭黑生产的工艺尾气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须经过再次处理消 除有毒有害成分,充分回收利用工艺尾气中的可燃成分和热能。炭 黑生产装置所能排放的工

3、业废气必须满足处理工艺尾气所利用的不 同生产配套装置(例如燃气锅炉,干燥器等)的处理后的废气排放 要求。(如炭黑产品干燥器燃烧后的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相关规定),如果装置所在地有另行规 定标准,还须满足所在地有关规定标准。3.2.1 利用炭黑生产的工艺尾气作为炭黑尾气锅炉燃料时,燃烧后 的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相关规 定。执行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根据生产炭黑采用的不同原料, 应分别满足:以气相烃类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炭黑时,炭黑尾气锅炉的废气排 放应满足燃气锅炉排放要求以液态烃类化合物(或气液混合)为原料生产炭黑时,炭黑尾

4、气锅 炉的废气排放应满足燃油锅炉排放要求如果装置所在地有对锅炉的废气另行规定有排放标准,还须满足所 在地有关规定标准。3.2.2 作为炭黑生产的副产品直接外供的炭黑工艺尾气,应根据用 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无污染、无害化处理。3.3 炭黑生产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装置,实行雨污分流。炭 黑生产企业界区内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企业所在 地排放标准方可对外排放。3.4 新建炭黑生产装置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 对向大气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有效的脱硫、脱硝、除尘处理。并配 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确保外排工业废气连续稳定达标排 放。3.5 未达到“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现有炭

5、黑生产装置,须向当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在本准入条件开始执行之日起 3 年内 通过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装置,达到“准入条件”排放要 求。3.6 炭黑生产线及包装、产品库房等易发生炭黑粉尘污染的工段, 应配备相应的粉尘泄漏防护措施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满足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3095)的有关要求杜绝炭黑粉尘泄漏对环境的污染。3.7 炭黑生产装置的原料油储存系统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三【2013】76 号)有关规定设计和建设。原料油储存、混配设施应对原料油呼吸 气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避免污染环境。现有生 产装置应在准入

6、条件颁布一年内完成整改。所有的VOCs气体治理, 必须在环评报告上有明确的治理方案,环评要进行“三同时”。四、生产设备及能源消耗4.1新建橡胶用炭黑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规模22万吨/年,采用湿法 造粒生产工艺。新建炭黑生产装置须同步建设配套的炭黑生产过程 余热回收利用及环保设施。4.2炭黑生产装置能源消耗应达到GB29440-2012炭黑单位产品能 源消耗限额标准规定。4.3 炭黑生产装置须配套建设炭黑尾气资源综合利用装置(如尾气 发电装置、尾气锅炉等),回收尾气中可燃组分热能或作其它更经 济、环保利用。五、产品质量5.1炭黑产品质量应符合橡胶用炭黑(GB3778-2011)技术标 准。5.2 用

7、户有特殊要求的,以达到用户产品质量要求为标准。六、技术进步6.1 鼓励炭黑生产企业开发应用更高效的炭黑生产过程余热回收利 用技术。6.2 鼓励炭黑生产企业开发应用经济、环境效益更好的炭黑尾气综 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及装置。鼓励回收炭黑废气系统中的水份进行 循环利用。鼓励炭黑生产企业利用炭黑工艺尾气代替炭黑反应炉部 分燃料进行循环利用。6.3 进一步开发适用于炭黑生产系统中工业废气的高效脱硫、脱硝 新技术及装置。6.4 炭黑生产企业应回收、处理、利用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废水,污 水,进行循环利用,达到生产装置废水零排放。鼓励炭黑生产企业 使用中水作为生产用水。6.5 炭黑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

8、无害化处理,建议交由 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特别是对环境有害物质(如含铬的废旧耐火 砖,替换下来的废旧除尘滤袋,油罐底部的废油渣)的回收处理, 避免对环境的污染6.6 鼓励企业对低滚动阻力、高安全性橡胶用炭黑的开发,鼓励企 业对功能性炭黑、专业用炭黑的开发。注:1. 以上所有国家标准均以现行的最新年代号为准。2. 本准入条件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炭黑分会专家组起草。3. 本准入条件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炭黑分会专家组解释为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炭黑分会专家组2015 年2 月4 日修改第四版附件:有关工业废气排放的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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