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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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属英美法系, 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 系为蓝本, 所以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 除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有 过简单的限制性的采用外, 我国基本上缺少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内 立法。但预期违约现象又确实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屡屡出现, 法官不能 以无法可依而拒绝裁判,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现象, 暴露了 立法空缺的弊端。1. 因无法可依,故推迟判决。法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较为谨慎, 只能采取消极等待合同期届满, 按届期违约处理。 而这样做的后果是 贻误了商机,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2. 虽无法可依,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关于预期违约的约定,法院 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处理。

2、如在银行的贷款合同中约定: “如借 款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 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当事人虽在合同中规定了有关预期违约的内容, 但由于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的差异, 不一定都能意识到应订立这类条 款,即使订立了这类条款,也常常出现约定不明确,无法作为依据; 约定显失公平,明显偏袒合同一方,加重合同另一方责任等情况。这 时,因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法官仅依当事人约定断案,也存在很大 难度。3. 分期履行义务的长期合同出现预期违约问题,法院的判决不能 确实、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分期覆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法院只 处理已到期的部分, 对未到期的部分不做处理, 而不论

3、审判时债务人 是否有可能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二、合同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的,当 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充分保护了预期违约中守约方的利益, 但由于人们对这一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同, 加之立法本身的缺陷和不 足,运用上难免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对此,笔者从以下几点加以阐 述,并提出解决办法。1. 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九十四

4、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 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统一加以规定, 这是一种创新, 但 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因当事人采取明 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实际金融活动中,明示预期违约鲜有发生,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偏多, 而该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缺乏完善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 判断 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既可以从该当事人的行为判断, 也可以根据 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而不是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判断。 实践中 比较常见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商业信用、 履 约能力等。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只

5、规定了从 “当事人一方 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 显见其判断标准的不完善, 进而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 破坏 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并违背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原则。 针对这种情 况,应排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规定的适用前提, 而将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作为默示预期违约的 合理理由。2. 主要债务的具体含义。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多大程度上 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表明,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即构

6、成预期违约。但合同法 未就主要债务的具体含义作更详尽的规定, 使得审判实践中在认定主 要债务时,缺少标准尺度。笔者认为,所谓主要债务,即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它的履行与 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他期待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 预期违约之所 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 也正是因为被告将不履行合 同的主要义务。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这种拒绝履行应是对相对人 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 如果被 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 并且不妨碍债权人的根本目的, 并 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 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如果在法律上允许将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微小合同义务的预期违反视为预期违 约,从而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势必导致预期违约救济权的滥用, 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无益的。3. 对救济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债务的, 对方就可以直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 这样做 无疑是赋予守约方决定合同生死的权利, 严重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平衡。笔者认为,应视违约程度的轻、重、缓、急,采取不同 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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