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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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务人应承当违约责任杨正炳与朱福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送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186-0190-0636,。一、案件要旨2007年10月30日,唐克学受杨正炳的委托与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2、同?一份,由杨正炳承包施工耿集新农村建设局部工程。2008年9月26日,杨正炳与朱福元、梁根法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杨正炳作为发包方将耿集新农村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委托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施工。工程支付方式:按新农村指挥部的付款方式给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付款。(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和发包方杨正炳交换好领款票据后,朱福元、梁根法可向新农村指挥部领款),经双方结算,梁根法、朱福元出具已收到杨正炳工程款27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而杨正炳那么为朱福元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交款单位:耿集新农村指挥部, 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玖佰元正,收款事由支付工程款。 2009年1月3日

3、,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耿集居委会与杨正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耿集居委会将耿集新农村局部工程发包给唐克学施工队,杨正炳代表该队将其中局部工程交由朱福元施工(具体工程量详见双方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朱福元实际施工情况,朱福元应得工程款为158万元,耿集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7万(唐克学转付),尚欠131万元,经过双方协商就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朱福元应得工程款为158万元,耿集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7万元(唐克学转付),尚欠131万元,此款由耿集居委会直接支付给朱福元。二、杨正炳就上述款项已向居委会开具收据27万元,其余收据应在居委会向朱福元付款完毕时予以补齐。耿集居委会主任靖广平、朱福元

4、、杨正炳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朱福元与杨正炳就94900元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朱福元认为该款应由杨正炳支付,杨正炳主张94900元工程款包含在131万元的未付工程款中,应由耿集居委会负担。朱福元遂于2010年8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正炳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4月23日、2008年9月26日,杨正炳与朱福元分别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施工协议书?,2008年9月26日,朱福元为杨正炳出具收到工程款270000元的收条及当日杨正炳为朱福元出具的94900元收据均能够证明杨正炳将其承包的耿集新农村建设工程中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分包给朱福元施工,经双方结算,朱福元为杨

5、正炳出具收到270000元工程款的收条,因杨正炳尚有94900元工程款未予给付,杨正炳同日为朱福元出具94900元收据一份,以便朱福元凭该收据到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领取工程款。从杨正炳2010年8月2日为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收条及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的证明可以认定,由于杨正炳不同意支付该工程款,致使朱福元至今未能领取该工程款94900元。故杨正炳应承当给付朱福元工程款94900元的责任,杨正炳为本案适格主体。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9月26日上诉人杨正炳为被上诉人朱福元出具的收据所载明的内容,上诉人杨正炳欠付被上诉人朱福元工程款94900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

6、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当付款责任的第三人,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因此,在耿集居委会没有给付被上诉人朱福元该笔工程款的情况下,朱福元向杨正炳直接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要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该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原合同债务人向原合同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杨正炳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9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杨正炳2010年8月2日为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收条及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的证明可以认定

7、,由于杨正炳不同意支付该工程款,致使朱福元至今未能领取该工程款94900元。故杨正炳应承当给付朱福元工程款94900元的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当付款责任的第三人,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因此,在耿集居委会没有给付被上诉人朱福元该笔工程款的情况下,杨正柄应当向朱福元支付 工程款。二、案件来源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塔民初字第286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897号 三、根本案情2007年10月30日,唐克学受杨正炳的委托与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8、由杨正炳承包施工耿集新农村建设局部工程。2008年4月23日,杨正炳与朱福元、梁根法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杨正炳将其承包的耿集新农村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承包给朱福元、梁根法施工。2008年9月26日,杨正炳与朱福元、梁根法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杨正炳作为发包方将耿集新农村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委托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施工。工程概况(略);工程承包及费用:四、工程支付方式:按新农村指挥部的付款方式给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付款。(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和发包方杨正炳交换好领款票据后,朱福元、梁根法可向新农村指挥部领款);九、原2008年4月23日发包方杨正炳和承

9、包方朱福元梁根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作废。同日,经双方结算,梁根法、朱福元出具已收到杨正炳工程款27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而杨正炳那么为朱福元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交款单位:耿集新农村指挥部, 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玖佰元正,收款事由支付工程款。2009年1月3日,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耿集居委会与杨正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耿集居委会将耿集新农村局部工程发包给唐克学施工队,杨正炳代表该队将其中局部工程交由朱福元施工(具体工程量详见双方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朱福元实际施工情况,朱福元应得工程款为158万元,耿集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7万(唐克学转付),尚欠131万元,经过双方协商就

10、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朱福元应得工程款为158万元,耿集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7万元(唐克学转付),尚欠131万元,此款由耿集居委会直接支付给朱福元。二、杨正炳就上述款项已向居委会开具收据27万元,其余收据应在居委会向朱福元付款完毕时予以补齐。耿集居委会主任靖广平、朱福元、杨正炳在该协议书上签名。2010年3月 8日,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唐克学、杨正炳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二、原转包给朱福元的工程,有乙方代为支付给朱福元的工程款27万元,甲方从朱福元的工程款中扣除,由甲方代为付给乙方;五、乙方在承建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当。2010年8月2日,杨正炳向耿集新农村

11、建设指挥部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新农村指挥部工程款柒拾万元正(¥700000元),委托指挥部代付:赵士太7000元、耿德丰30500元、赵洪彬3656元、李宁2830元、张子龙66000元、安检站6000元、卢侠220000元。因其它原因94900元暂5天8月7日(2010年)付清。实收贰拾陆万玖仟壹佰元正(269100元)。2010年8月5日,梁根法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和朱福元与杨正炳签订的耿集新农村建设施工协议,杨正炳所欠工程款94900元玖万肆仟玖佰元整属朱福元所有,与我无关。2010年8月 17日,唐克学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7年10月30日与耿集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

12、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受杨正炳的委托,代表杨正炳签的我的名字,其权利和义务由杨正炳行使,特此证明 。朱福元与杨正炳就94900元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朱福元认为该款应由杨正炳支付,杨正炳主张94900元工程款包含在131万元的未付工程款中,应由耿集居委会负担。朱福元遂于2010年8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正炳支付上述款项。在审理中, 朱福元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4月23日、2008年9月26日,杨正炳与朱福元分别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施工协议书?,2008年9月26日,朱福元为杨正炳出具收到工程款270000元的收条及当日杨正炳为朱福元出具的9490

13、0元收据均能够证明杨正炳将其承包的耿集新农村建设工程中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分包给朱福元施工,经双方结算,朱福元为杨正炳出具收到270000元工程款的收条,因杨正炳尚有94900元工程款未予给付,杨正炳同日为朱福元出具94900元收据一份,以便朱福元凭该收据到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领取工程款。从杨正炳2010年8月2日为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收条及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的证明可以认定,由于杨正炳不同意支付该工程款,致使朱福元至今未能领取该工程款94900元。故杨正炳应承当给付朱福元工程款94900元的责任,杨正炳为本案适格主体。庭审中,朱福元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

14、以准许。遂判决:杨正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福元工程款94900元。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是本案的付款义务人。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9月26日上诉人杨正炳为被上诉人朱福元出具的收据所载明的内容,上诉人杨正炳欠付被上诉人朱福元工程款94900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因此,在耿集居委会没有给付被上诉人朱福元该笔工程款的情况下,朱福元向杨正炳直接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于

15、上诉人杨正炳主张的94900元包含在131万元之中、应当由耿集居委会负担的问题,法院认为,从2010年8月2日杨正炳向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收条内容来看,“因其他原因94900元暂5天8月7日2010年付清,如果94900元包含在应由耿集居委会直接给付的131万元工程款中,那么杨正炳没有必要再约定5天付清。同时,上诉人杨正炳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186-0190-0636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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