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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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 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违背师德规

2、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 年以上。(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 年以上。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 年以上。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 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 年以上。(二)具有博士学位;或

3、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第六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第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

4、至少有1 次为 “优秀 ”。第八条 科研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1 篇以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 年以上。(三) 不具备规定学历, 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 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 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 “优秀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

5、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 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

6、0%以上。(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 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 次为 “优秀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 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1 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 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 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 篇(仅限视同 2 篇)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 除具备第十至十二条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

7、一) 条和第 (二)(三)条中一条:(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 篇以上, 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 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 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 篇(仅限视同 2 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 3 名) ;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 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三)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

8、(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二) 不具备规定学历, 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 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 年以上, 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 2 次为 “优秀 ”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一)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较高,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水平,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二)具有科学的决策

9、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2 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二)深

10、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 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三)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 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 (三)条中一条:(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 篇以上。 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 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 篇(仅限视同 2 篇)

11、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 3 名) ;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 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三)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第二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六至十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 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至少2 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 1 部( 20 万字以上) 。(二)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三)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以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第二十二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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