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及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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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及其风险防范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是指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评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主要是其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模,指特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总量。二是关联度,指该机构与金融体系其他要素的关联程度。三是可替代性,指在该机构倒闭后,其他金融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从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来看,规模仅仅是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标准的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度和可替代性。 鉴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倒闭具

2、有强烈的负外部性,政府往往不愿意任其倒闭,而是采取所谓的“监管宽容”政策,即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或者直接的财政资助帮助金融机构渡过危机。这种“监管宽容”往往会导致两大问题:一是引发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巨额损失一般都最终由政府埋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将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财政成本转化为股东和高级经理人的巨大私人收益,在此基础上甚至出现逆向选择行为,即热衷于从事高风险的经营业务,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爱好者。二是引发市场失灵。在“监管极端宽容”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参与者也产生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会倒闭的预期,因而,即使这些金融机构能够对市场进行适时、真实的信息披露,金融市

3、场也不会很快地运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对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给予约束,而是将这些系统重要性机构视为“永不沉没的金融航母”。由此,市场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自我纠正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失效。 二、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制度选择 围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美英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入探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是,纵观迄今为止所出台的主要监管政策,其目的不外乎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降低系统重要性的规模、业务复杂性和风险关联性。一是推行“简约金融”模式。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简化内部结构,分拆过大的金融机

4、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信用违 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而这些公司将接受特别的资本金、保证金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二是大幅提高交易账户资本金要求,控制系统重要性机构参与高风险的交易业务。三是建设衍生工具合约的中央结算系统。近15至20年来,衍生产品的急剧扩散骤然增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系统相互联系性,故应尽快建立起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合约的中央结算系统。四是限制以至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如“沃克尔规则”(volckerrules)明确要求,除特定情形下,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自营交易,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以及基金资本的3%,

5、同时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 (二)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是设定资本附加,即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以普通股形式增加留存资本,设置“资本缓冲”,进一步增强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提出额外的监管标准。三是建设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自救安排(bail-in)机制。所谓自救安排,是指借助合同或法律的形式,设定债权转换成普通股或债权核销的机制,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承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损失的危机处置做法。具体表现形式是在银行风险加大或处于紧急状态时,要求银行将次级债或可转债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四是征收金融机构税(levies)。与普通金融机

6、构相比,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对宏观金融稳定有着额外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有着额外的关联度,因而应支付相应的风险溢价,具体形式为征收附加税。 (三)健全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一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损失分摊机制。应确保所有金融机构均可被处置,且政府援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最终成本,由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承担,而非纳税人承担。处置过程中,应建立起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有序的损失吸收机制,确保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应避免机构的处置给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破坏,维护处置期间的宏观金融稳定。二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跨境危机处置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安排,赋予处置机构

7、开展跨境合作和信息交换的法律权利,废除法律中可能阻碍公平跨境处置的条款;明确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在机构处置中的作用、责任和义务;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建设危机时期的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缺口;建立有效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各方,形成全球意义上的监管合力,从而严格、准确地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三是审慎选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的处置方式。要在注资援助和正常破产之间进行谨慎抉择。政府注资援助或注资支持下的收购兼并,虽然可以避免大型金融机构 的轰然倒塌,但毕竟属于政府注资前提下的“包办婚姻”,有可能助推“大而不倒”全球性金融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张,进而破坏市场纪律,无限

8、扩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负外部性。 三、加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科学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实际运行形势,按照规模、可替代性及风险关联性的标准,科学、谨慎确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过于狭窄,固然会危及宏观金融的稳定,但是,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过于宽泛,又会造成严厉风险监管标准在银行业中的过度使用,从而增加银行体系的运营成本,降低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建议设置一个科学的数学公式,针对所有可以影响系统重要性的指标设置参数,定期按此公式计算出一个系数值,最终依据该系数值确定该机构是否纳入系统重

9、要性金融机构之范畴。系数值的测算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 (二)强化资本监管,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这应是当前我国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环节。一是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应在考虑留存资本、逆周期、系统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通过首发公开上市、配股、可转债发行等途径,五家大型银行已经达到了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下一步资本管理的重点应是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充分节约资本使用,防止资本充足水平的再度快速下降。二是适度引入自救(bail-in)机制,要求大型银行增强次级债和可转债的普通股属性

10、,可以考虑建立起次级债和可转债的自动或强制转股机制。 (三)加强跨业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业现状,对于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来说,限制银行资产规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径并不可取,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系统性重要机构的风险关联度。因而,应强化对跨业风险和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是强化并表监管和加强理财产品监管,要求大型银行切实落实并表管理制度,理财产品必须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可披露”。金融创新必须立足于实体经济的有效需求,必须置于监管的有效覆盖之下,严禁通过高端的金融工程技术开发出过于复杂的结构性衍生金融产品。 (作者单位: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第二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系统重要

11、性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联储已经在单个银行机构的传统微观审慎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促进各家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是一项重大职责。但就更大的范围而言,我们也正努力在一个更宽泛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实施监管不仅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情况,而且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 甚至在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前,我们就已经开始彻底检视自身的监管方法,以便更好地实现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政策目标。我们在2009年设立了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这个高级别、跨学科的工作小组,从整个联储系统中汲取技术和经验,管理和监督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通过协调委员会,我们对传统的、逐个机构检查的监管方法进行了补充,定

12、期使用一种横向的、跨机构检查的方法来监督行业行为、日常交易和融资战略、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关联性及其他影响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利用经济学家和金融市场专家的工作经验,协调委员会越来越多地采用改进的定量方法来评估被监督机构的情况及其可能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 联储加强跨机构监管的重要进展之一就是最近完成了第二部综合资本分析与评估(ccar)。在ccar中,联储评估了19家最大的银行控股公司的内部资本筹划过程,以及这些银行在非常严重的假设情况下,包括失业率达到13%的峰值、股价下跌50%、房价再下降21%时的资本充足率情况。从传统的安全和稳健的角度看,考虑每家银行的资本分布状况,我们关注的是这些银行在压

13、力测试中是否有充足的资本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我们也用常规方法对国内最大的银行机构进行评估,这也有助于更好地评价整个金融体系的承受力,包括在经济很不景气的情况下,银行体系是否具备继续向家庭和企业提供贷款的能力。由于压力测试将成为有效的监管工具,我们正在评估最近的做法,以准确识别哪些因素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哪些方面还可以在实施和沟通过程中加以完善。联储现在也经常使用宏观审慎方法分析重大经济事件对单个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影响。我们对2010年春出现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反应就是很好的范例。出于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担忧,我们一直密切监测美国的银行对欧洲直接和间接的风险敞口,并追踪这些银行对风险敞口的

14、管理。我们也一直在分析欧债危机发展到何种情形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局面,比如投资者避险情绪的急剧增加会对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这项工作不仅使我们对单个银行的风险状况更加了解,也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了欧洲金融动荡对美国信贷流动和经济活动的潜在影响。 宏观审慎政策正在被纳入新法规和监管之中。例如,2011年12月联储发布了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65和166条款的试行规则。这些规则将为最大的银行控股公司及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标准,这些标准因为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增加而变得更加严格。我们也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国外监管当局合作,以对系统关键性机构实施fdic新的清算规定。 特别是20

15、11年秋天,我们与fdic联合发布了规定,要求所有银行制定可信的被称为“生前遗嘱”的预案,以有序解决银行倒闭事件。 在国际舞台上,我们全力支持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夏季对交易活动和证券化敞口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资本标准。我们还与其他央行密切合作,帮助完善巴塞尔协议iii政策框架,以要求国际性银行持有更多优质资本且保持更大的流动性,同时根据这些银行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要求它们补充附加资本。这些附加资本是为了降低这些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风险,也是为了迫使这些机构在决定自身的规模和运营复杂化程度时从内部消化一些可能成本。否则,因这些机构的决策所产生的成本将由经济和金融体系来承担。每项措施的目的都

16、是为了改进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传统审慎监管,同时也能促进整个银行体系更加稳定以及更具承受力。 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结构的缺陷,使得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规避了强有力的综合监督,这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联储一直在与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的其他成员机构一起努力,弥补监管漏洞。4月3日,fsoc发布了最终规则和实施标准及过程的解释性指引,这将被用来认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一旦被认定,这些机构会受到联储的严厉监管,并被要求满足联储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所设定的更严格的审慎标准。fsoc制定的规则提供了其自身拟运用的框架细节,旨在评估某家机构对美国金融稳定的潜在威胁。该评估会考虑机构的大小、关联性、杠杆率、关键产品或服务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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