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关于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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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指导看法【 新闻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09-12-29 9:10:16】【新闻点击量:1280】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指导看法(征求看法稿)为实行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加快建设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的战略部署,全面实施市委“一三六三四”的思路举措,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主动性,推动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激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看法:一、赐予建设项目和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

2、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支配土地运用指标,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经贸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改制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赐予优先支持。 (三)为激励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接着投入我市,我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或辖区内企业控股辖区以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辖区内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数额,享受招商引资实惠政策。 二、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四)

3、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过户需缴纳的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赐予等额补助;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无偿过户给改制后的公司运用,涉及国有资产的,依据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如需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三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六)市财政每年支配肯定的

4、资金额度,对潍坊市拟上市企业,赐予资金资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30万元;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每家再资助70万元。 2、拟在境外干脆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60万元。 3、拟在境外红筹上市的企业,待上市挂牌胜利后,每家资助60万元。三、扶持企业上市的财政税收政策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或应税收入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赐予等额补助。 (八)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在发生转让

5、时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后至上市当年,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用未安排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在转让时交纳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上市后,依据企业取得土地运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后的政府收益部分, 由同级财政按60%赐予补助。(十)企业自上市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赐予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20%,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十一)企业自上市之日起,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3年内

6、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四、挂牌企业上市考核和嘉奖机制 (十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公司颁发“潍坊证券强市”宝鼎。 (十三)激励企业采纳买壳、捆绑、分拆等方式上市或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市外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由外地迁至潍坊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实惠和嘉奖政策。 (十四)企业假如以红筹方式上市,私募资金到位后,可享受拟上市公司实惠政策。 (十五)市财政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经费,依据每上市一家公司30万元,上市公司每再融资一次15万元专项经费的标准,由市财政拨付给市金融证券办;对在中心城区的企业每完成一家股份制公司改造,补助市工商局3万元。 (十六)企业

7、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胜利后,市金融证券办可按融资金额的1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相应嘉奖(原规定与本看法不一样的,执行本看法)。 五、相关程序 (十七)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确认。拟上市公司,是指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且在保荐协议中保荐机构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的时间有明确承诺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或股票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包括红筹)公司。 (十八)须要享受上述实惠政策的企业, 由各县市区政府转报潍坊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附相关证明文

8、件,经潍坊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其中享受(九)和(十)两条实惠政策的企业需财政局核准,持潍坊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和财政局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以上各项嘉奖、补助所需资金,牵扯到财政的,除明确分担比例外,市、区依据关于市区体制调整有关基数核定问题的通知(潍财预200619号)规定的共享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对拟上市公司享受以上实惠政策,享受期限为三年。因企业自身缘由,中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实惠政策由有关单位收回,补缴所享受实惠政策涉及的全部资金。 六、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全市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亲密协作,刚好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起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别问题,由潍坊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探讨解决。 本看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的看法(潍发200317号)与本文不一样的,执行本看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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