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04685130 上传时间:2023-06-0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2X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规定(财教0434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2X8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有关部

2、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3、、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指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材料、设备等购置管理办

4、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使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分析测试等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甄选、核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业务、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按科研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

5、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院系负责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合理支付和分摊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应负担的公共资源占用、水电气消耗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审核科研绩效奖励的发放,负责对采购材料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院系应建立外协单位库,

6、对外协单位进行甄选、核实和监管,对协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提供虚假协作的单位(单位及法人)及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财务处拒绝付款,保证学校利益。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完整、真实的编制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与

7、科研经费结账手续。第十一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纵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师生的关系,提升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能力,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合作方的要求对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在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

8、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项目负责人若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应提供自筹经费的资金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达学校账户。自筹经费包括承担单位自有资金、以及合作单位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尚未结题的纵向科研经费以及以国库支付额度形式拨付的经费。自筹经费和专项经费均必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

9、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等。间接费用(管理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公共设施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若科研项目外协合作单位为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本人、亲属担任合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应提供书

10、面报告,充分披露本人与协作公司的利益关系,并说明选择该公司作为协作单位的必要性、批复后本人对经费的监管手段以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中央其他部委、省、市的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合作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按国家、省市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预算调整: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11、,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含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科技部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4

1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5、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预算调整: 1、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若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

13、面的支出。 3、项目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4、项目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5、项目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含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10的

14、,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6、项目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科目总额5%(含5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5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 8、间接费用预算不得

15、调整。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或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预算科目0%(含1%)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超过1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予以调整。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科目总额50%(含5)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超过5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 4、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 5、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含10%)的,应经学院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