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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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它正当权益,提升通行效率,制订本法。第二条中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和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该遵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标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通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常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升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职务时,应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应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

3、管理工作,应该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优秀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还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暂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取得暂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该提交以下证实、凭证:(一)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实;(二)机动车来历证实;(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实或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实、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要求条件的,

4、应该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要求条件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要求机动车悬挂其它号牌,本法另有要求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并监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该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该接收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不过,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该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

5、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该根据要求悬挂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办理对应的登记:(一)机动车全部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依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一样情况,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该给予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它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发

6、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施社会化。详细措施由国务院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施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该严格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国家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情况和不一样用途,要求不一样的报废标准。应该报废的机动车必需立即办理注销登记。达成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应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7、工程救险车应该根据要求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它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和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该严格根据要求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验的专用车辆,应该根据公路法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私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结构或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它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国家

8、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详细措施由国务院要求。第十八条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该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该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对应类其余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9、门考评合格的,能够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该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该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施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施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和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行或参加举行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10、,应该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验;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含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分疲惫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定时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行政处罚外,实施累积记分制度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成要求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要求。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施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正确、完好。依据通行需要,应该立即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该

12、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严禁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和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该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应该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它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该和交通设施保持必须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计划、设计、建设,应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的要求,并依据交

13、通需求立即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觉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该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提议,当地人民政府应该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该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觉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还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该立即采取安全方法,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

1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该事先取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该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该在经同意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方法;施工作业完成,应该快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止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该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

15、位不足的,应该立即改建或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私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她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学校、幼稚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醒标志。城市关键道路的人行道,应该根据计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第四章道路通行要求第一节通常要求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依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施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要求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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