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要资料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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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点法条解析一、刑事证据基本特征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能力是指 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我国诉讼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任何证据都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在客观上必须同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并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下列三种情况应当排除其关联性:类似行为,即其他案件中与本案相似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 据;品格事实,即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不能作为定罪依(注意:在我国可以是量刑时考虑

2、的因素);表情,如:脸色苍白、语无伦次等。3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具体而言:(1 )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2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3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二、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1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区别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

3、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 纹、脚印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 他物品。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一个物品即使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联系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 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在理论上,这种情况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 案发现场找到一封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

4、证;同时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 所写,则为物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有些文字材料不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而 是以其存放地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那么它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并不是所有的书证都一定要写在纸张 上,有些文字材料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写在其他物质材料如布、石头等上面的,只要它是以所记载的内容 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2 .证人证言证人的资格刑事诉讼法第 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 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注意: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必

5、须 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 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这个程度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 出现。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性,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 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 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

6、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错误。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检查、搜查、扣 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 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证言的内容范围只提供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不包括其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对证人安全的保护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密。3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

7、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 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出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往往是 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 者丰富和具体。注意:被害人陈述中往往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 诉讼请求。具有证据价值的只有第一部分内容。单位成为被害人时,一般认为其法定代理人或部门负责 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被侵害财产或权利的经营人的陈述,应归入被害人陈述。因为这些人的陈述可以较为详细地叙述遭受损失

8、的具体情况,指出被侵害的财产或权利的具体特征,这些都远非证人证言可以比拟,而且这些人的陈述往往受维护单位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驱使,与证人作证的动机不同。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注意:(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对有共同犯罪 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上述三种情形只 有第一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都属于证人证言。(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特殊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

9、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而不能对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做出结论。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 鉴定人本人的签名。如果一个问题的鉴定由多人共同进行,在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做出鉴定结论,而不应根据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在产生程序上有原则区别,目的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在刑事诉讼中不 能简单地用诊断证明代替鉴定结论。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往往形成于诉讼之前,在诉讼中的出现则是基 于诉讼过程的证明需要。医生的诊断仅需依病人的病情而

10、定,医生本人与病人之间也基本不存在回避的问 题,不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都与鉴定结论不同。而且,鉴定结论的范围远比医生的诊断证明宽广。但是, 当医疗单位或者医生受到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有关的工作,并且履行了相应 法律手续的时候,其所做的诊断证明可以在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须综合全案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 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 明,接受质证。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两种鉴定结

11、论的区别。倾向性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结论,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只供办案人员参考。6 .勘验、检查笔录构成: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录像、模型等。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 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7 .视听资料构成: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注意:不是所有采取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都是视听资料,有些证据,例如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等在实 践中有时也采用多媒体方式出示,

12、但不能因此改变证据的种类。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 料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 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非法制造或贩卖的淫秽录像 带,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三、刑事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是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不同的标准,“通说”将刑事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 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 .

1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通 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特殊规则: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 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注意: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 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

14、意图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 不适用于实物证据。2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这是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的分类。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 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 的证据,是无罪证据。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这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凡是通过人的陈述,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 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 结论作口头解

15、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及 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此外,对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的录 制,应划归言词证据。4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对证据进行的划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 明案

16、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过,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只凭一个直接证 据仍然难以定案。对于这种分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以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表面信息量为标准进行划 分,凡是单独一个证据中直接包含犯罪人是谁的信息,就是直接证据;凡是单独一个证据中没有直接包含 犯罪人是谁的信息,而须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现这样的信息,就是间接证据。被告人口供一般是直 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其他言词证据多为直接证据,但也有间接证据。四、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1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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